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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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07-16 0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我委决定对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市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附件1和2)。

二、核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到位情况。

(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

三、核查程序

(一)自查及材料报送

1、企业自查: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请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社保情况认真自查,按要求填写《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4)。

2、人员自查:注册人员所在企业负责核查注册人员的执业活动和社保情况,梳理注册人员2023年以来的执业活动,填写《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表》(附件5),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勘察文件(图纸)、设计文件(图纸)、技术咨询文件等)。

3、请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于10月27日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大厅4楼4、5号窗口。

(二)组织核查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满足资质标准和人员社保到位情况、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外公示

核查结束后,我委将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果处理

1、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资质或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理。

2、对核查中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企业,我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佳、吴峰

电  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附件:1.核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2.核查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名单

      3.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4.勘察设计企业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5.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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