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酒店式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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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酒店式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7-04 2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儋州市酒店式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儋府办〔2016〕169号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酒店式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酒店式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引导和促进我市旅游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酒店式公寓的建设、销售、经营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维护建设单位、购房者及物业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建设单位按三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提供酒店式服务的建筑,购房者可用于居住、休闲、度假、疗养或委托经营。

酒店式公寓属旅游项目,适用国家、我省及我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项目规划管理、销售、物业服务等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监管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经营监督指导工作。

市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店式公寓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酒店式公寓的开发经营,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高起点配套、综合开发、规范经营。我市每年核批的酒店式公寓套数宜控制在上年全市销售总量的20%以内。酒店式公寓用地宜集中布置,不宜与不同性质的用地混合使用,可兼容托幼、超市、社区服务等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

酒店式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需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酒店式公寓项目性质为旅游项目,住宅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可兼容配建酒店式公寓项目,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酒店式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物业服务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 酒店式公寓按套内面积销(预)售,不包含公摊面积。

建设单位在酒店式公寓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酒店式公寓的预售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执行,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建设工程形象进度为八层以下(含八层)的主体封顶、八层以上的完成主体结构的2/3及以上。

市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酒店式公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酒店式公寓的应建部分包括:

(一)大堂(含服务接待台)、门厅、大厅、门廊、门斗;

(二)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观光井(梯)、设备房、水箱间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

(四)供水、供电、供气;

(五)综合服务用房(含餐饮、洗衣房、商店、文化娱乐、健身房等)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单个项目超过10万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结合规模及功能按10%增加;

(六)停车位按0.5辆/套配建,部分停车位作为酒店自持不得出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建部分。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市酒店式公寓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买卖双方推广使用。

第十条 酒店式公寓的客房由建设单位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后方可交付购房者,不得以毛坯房的形式交付。

酒店式公寓客房交付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消防验收合格;

(三)规划验收合格;

(四)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酒店式公寓按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酒店式公寓的产权登记时,其规划用途标明为“酒店式公寓”。

第十二条 酒店式公寓的不动产权登记按建筑面积登记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酒店式公寓的物业服务应当由一家或多家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公共部分管理归属划分清楚即可,管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酒店式公寓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通过协议或招标方式选聘酒店管理单位,就酒店式公寓的物业服务、委托经营管理等事项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售房时将合同向购房者明示。

第十五条 酒店式公寓业主应当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酒店式公寓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酒店式公寓业主可按《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酒店式公寓的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酒店式公寓产权人可转让其房屋产权。

酒店式公寓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经营及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十八条 酒店式公寓销售中涉及的税费按照该地块土地性质收取相关税费,使用中涉及的税费按照使用性质收取相关税费,经营中涉及的税费按经营性房屋税费的相关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单位、酒店经营管理单位因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委托经营发生纠纷的,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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