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 - 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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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 - 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4 年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2024-07-15 09: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享受加分条件和加分标准:     A、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 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0%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B、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5%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第(一)及本款公安系统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第(一)及本款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C、A类、B类规定范围之外现役军人子女、其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级中学,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D、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本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惠城区考生报考市直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加10分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注:如果考生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加分优待,不重复享受加分。

    中小学教育科咨询电话:2261079,22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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