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邵东县政务中心在哪里办公 关于印发《邵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10-04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邵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保的基金管理;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参保动员,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办、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核对、申报,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公示举报情况等工作。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城乡居保政策、动员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对待遇领取资格予以确认,收集和上报城乡居保业务所需资料、向参保人发放资料,采集居民基本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或和金融机构、县级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在其银行卡(折)中逐年代扣。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档次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县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选择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60元。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对五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凭县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等证件,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由县民政局负担20万元/年,其他部分由县残联承担。

第七条  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10月底前,参保人应完成当年缴费。参保人每年上半年持身份证到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缴纳保险费,或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每年7-10月,村(社区)协保员对尚未缴纳当年保险费的参保人上门收取并开票。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纳的资助以及银行利息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界限为:2011年6月30日前已满60周岁,不分男女,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的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其本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补贴。

(三)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此计算方法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资助金+利息

第十五条  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乡居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城乡居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经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凭国家社保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

第十七条  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城乡居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县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年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逐步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基金管理过程加强监督,做到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乡镇(办、场)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按年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接受群众监督。村(社区)协保员上门收取保险费必须开具基金收据,金额超过5000元应当存入城乡居保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县人社局要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按年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并指导县级经办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按年签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协议。

 

第六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规定的地点进行核对;乡镇(办、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每年要按季度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待遇领取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的,县级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办、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村(社区)协保员应当按月上报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情况,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通知其直系亲属退回。

第二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及时追回。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局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办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要按季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县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县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三十条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办、场)、村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将开展城乡居保工作必需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各乡镇(办、场)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投入,切实保证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乡镇(办、场)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办、场)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办、场)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办、场)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要建立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纳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考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邵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邵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规、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