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不是仅赔偿运费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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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不是仅赔偿运费3倍

2024-07-13 15: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王舒露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舒露  杨艺   【摘要】物流时代下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快递。当快递丢失毁损时快递企业希望少赔偿而援引出《邮政法》中3倍限额赔偿,而理性消费者则主张按市价赔偿。本文通过对《邮政法》中主要规制的主体与商业快递企业的不同进行对比,从邮政的国有性质与商业快递民营性质的不同进行展开,进而对不同快递承担的职能、管理、收费和赔偿责任进行解释,从而厘清《民法典》与《邮政法》的适用。此外,从侵权行为的机能、判定过失的汉德公式和过失的类阶进一步说明快递企业按照市价赔偿更合理的原因。最后,介绍了域外法中运送和仓储的赔偿规定。 关键词:快递  邮政法  民法典  三倍运费   侵权         一、快递丢失相关案例         快递是指由快递员负责的快速递送服务。我们常见的快递公司诸如EMS、顺丰、天天、韵达等都是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         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递从以前“远梦归侵晓,家书到隔年”到如今的“当日达、次日达”,可见物流业的繁荣。         然而快递车运输途中着火、快递管理不善丢失被盗等新闻屡见不鲜,运输快递丢失毁损带来了很多纠纷。有运输合同保价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快递物品的市场价值确定、物品本身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还有本文要谈论的问题---赔偿适用的是《民法典》还是《邮政法》。         笔者查询了相关案例,根据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县日升木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没有进行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全部赔偿,具体内容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故快件出现丢失或者损毁时,不管有没有保价都不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最终判赔金额是8000元。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没有进行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部分赔偿,具体内容为:因原告未就其邮寄的该快递做保价处理,故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对未保价的邮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其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故该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邮资三倍计45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最终判赔金额是45元。根据李碧祥与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进行了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部分赔偿,具体内容为:因邮寄人收取的邮寄服务费与邮寄的物品价值通常相差甚远,在邮寄过程中承担较大的风险,为维护自身利益,通常在合同中订有保价条款,以敦促寄件人及时准确地申报标的物价值,实现双方在风险分担上的公平。该做法已成为邮寄服务及货运行业的惯例,并为法律所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邮件保价金额为1000元,在上诉人李碧祥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顺丰公司应按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上诉人李碧祥的损失,上诉人主张超出的赔偿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赔偿金额为1000元。根据姚惠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抚顺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未进行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部分赔偿,具体内容为: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虽然没有进行保价,但是通过原告与快递员间的聊天记录可见,被告的快递员未能尽到提示原告进行保价的义务,存在过错,故邮寄服务协议对未保价邮件丢失赔偿标准的格式合同不能适用。但是,保价条款普遍存在于快递市场中,原告作为微商从业者,对邮寄需要保价的常识应当熟知,在邮寄贵重物品时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进行保价,因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在原告未告知邮寄物品价值且只支付68元邮寄费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邮寄物全部价值损失,明显超过被告在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本院根据托寄物价值、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结合货品进价确定被告赔偿数额,最终赔偿金额为6160元。根据田娇与圆强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未进行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部分赔偿,具体内容为:对于丢失戒指的价值问题,原告提供了销售凭单、付款截图等证据,证明所丢失货物的种类、数量、及价款,被告范恩星虽然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认可。鉴于原告田娇在邮寄物品时,明知物品贵重,其既未就物品价值对快递员进行详细说明,亦未要求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只采取一般的以重量计算邮费的邮寄方法进行邮寄,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故原告田娇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对于丢失戒指的金额,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过错程度及履行案涉合同可预见的风险,本院将被告圆强公司、被告范恩星应当赔偿原告田娇的损失依法酌定为3800元,最终赔偿金额为3810元。根据高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显示,法院判决:在发送快递进行了保价的情况下,判决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具体内容为:本院认为,本案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办理两单投递业务,收件人均为王可,虽然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将快递投递到菜鸟驿站,并未直接向王可本人投递,但是王可在收到短信取件通知后前往菜鸟驿站领取了两个涉案快递包裹且当场未提出异议,至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邮寄服务合同应视为履行完毕,王可领取了快递包裹离开菜鸟驿站后将近一个小时,上诉人以寄件人身份进行客服投诉,表示KH0074167××××快递包裹中的手表丢失、KH00741671412快递包裹中的手表损坏,但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手表系在被上诉人收寄至投递过程中发生了丢失或损坏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以上的案件分析,可以看到法院不同判决背后是对于不同法律的适用,邮政企业适用邮费三倍限额的赔偿,而普通快递企业适用合同的规定。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企业的主体不一样,提供服务的内容的不一样,收费不一样,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不一样。         邮政企业主要适用《邮政法》来调节,本文所讨论的是商业快递公司。本文给定这样一个案情:某公民找某商业快递公司快递其自第一次远方求学的大一的所有衣物,快递员并未提及保价事宜,不久快递在仓库丢失,该公民仅对快递单进行拍照而没有留底,但是快递公司仅愿意承担运费3倍的赔偿,而该公民仅对快递单进行拍照而没有留底。本文将以消费者的角度选择侵权之诉进行诉讼赔偿。         二、侵权主体         快递公司尽管都提供快递服务,但是主体的性质不一样,其管理规定不一样,承担的职能不一样,收费不一样,从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就不一样。         (一)性质不同         主体的性质往往决定主体的功能, 企业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但是邮政企业是公用企业,我国的邮政企业一般指市、县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还承担有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责任。         快递公司是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所衍生出的服务类公司。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国有快递公司、外资快递公司、民营快递企业。         因此,从企业国有与否的性质上来看,快递公司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邮政企业就属于国有企业。尽管国有企业也可以从事竞争性业务,但是属于国有企业的邮政企业并不等同于市场中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企业,因为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二)内容不同         提供提供的内容不同往往决定相应的管理和收费不同,也就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邮政法》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其核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被纳入城乡规划,也享有各级政府的支持,而且邮政设施也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比如机场等应当设置);此外,也规定了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此外也规定了相关服务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而这里所指的竞争性业务,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商业快递的快递业务,商业快递公司是营利性企业,其所经营的也就是竞争性业务。         因此,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快递业务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新闻常有某某快递公司倒闭,而从未有邮政业务停业的原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收费不同         快递业务中不同的收费意味着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         《邮政法》第三十九条: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业务是政府定价,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才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比如顺丰快递2020 年小件快递寄件同城10元,省内12元,省外20元。超重另算续重费,而邮政2020年的资费基本不超过2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2017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将快递业务和邮政递寄业务分开统计,也侧面证明俩者不同。         (四)主体的赔偿责任不同         如前所述,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责任也就不同。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邮政法》中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适用邮政法第五章有关损失赔偿的规定,其他范围的损失,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限额赔偿有几个适用条件。首先,该业务毕业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比如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此外,该快递没有保价,最后,不属于快递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之所以有三倍限额赔偿,需要考虑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中印刷品、信件、少量包裹本身价格是难以衡量,而邮费对双方而言是客观清楚的,因此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标准。         三、侵权分析         对于邮寄快递的人来说,快递的毁损无疑是对其权利的侵犯。那么从侵权的角度来分析,快递公司按照市价进行赔偿是更为合理的。         (一)侵权构成         从侵权要件分析,商业快递公司的过失(诸如运输不善、仓储管理不善和派件管理不善等)导致了快件毁损,基于物件不可能凭空丢失,这里势必是商业公司的主观过错导致(故意或过失),该行为发生在快递公司揽件后,属于职务过失。且该行为与最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具有无介入原因的直接因果关系,侵权构成是很清晰的,双方争议点在于快递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合同在没有保价时候赔偿运费最高3倍。而消费者需求按市价赔偿。         (二)侵权行为的机能         侵权行为一般有填补损害的和预防损害两种。         从填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填平损害就需要考虑到责任保险制度(现代保险制度的起源于海上保险制度中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引进,可以说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互相推展的作用,在损害可以分散给保险公司的情形下,法院更愿意认定汽车等事故加害人有过失或给予巨大的赔偿数额,此时“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关系属一个隐藏的说服者”。 而快递公司往往会基于快递赔偿责任购买保险而与保险公司达成责任保险分担,快递公司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其提供快递服务而得的快递费用,而快递费用本身就包含了支付快递安全达到的对价,快递安全到达是快递公司的义务。是否投保是快递公司从成本收益等原则应该去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将投保责任转移给消费者。         从预防损害可能性来看,当包裹交给快递公司后只有快递公司才有可能采取措施防止快递遗失的情况出现,将包裹灭失的风险让快递公司承担,也有利于快递企业改善管理,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从预防损害必要性来看,企业考虑的是经济上的成本和收益,如果企业仅赔偿运费的3倍,那么企业势必不会有经济驱动力加强内部管理,完全放任企业从利己的经济角度而不调控,势必会出现一种“囚徒困境”,即:企业为了自身经济考虑,赔偿少量快递损失,消费者出于不放心少使用快递,整个快递行业陷入困顿之中。         而一个包裹被毁损寻求赔偿的人,绝不仅仅是一个人,而是这个互联网时代衣食住行都需要物流的人的缩影,你我都会是潜在主体,这个人是每一个人。         (三)保价条款与重大过失         快递行业保价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并未提请对方注意,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         侵权人的主观过失在经济分析中以“B(预防成本)PL,那么快递公司丢失快递的行为就不属于过失,因此,赔偿运费3倍的做法是快递公司委婉的(尽管快递公司不一定考虑到汉德公式,但是其收取多于邮政费用几倍的数额却适用邮政中专属的限额赔偿不难看出其主观上对其责任的“推诿”)不承认过失的行为。         从过失的类阶上看,重大过失是指没有注意到一般人所能注意的内容,而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也在于“具有重大道德可责难性的过错和明知中更有理由知道。在职务行为中,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是在是否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而快递最根本的就是邮件安全递送(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邮寄快递时候不期待其快递能够按时安全抵达快递的目的地)。因此将邮件丢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快递公司的重大过失而不能免责。         四、比较法         将快递业务进行拆解,最主要的就是运送和仓储两个服务。而比较法中有关这两个服务的法律规定中都体现了快递企业承担物品按照市价进行赔偿的责任的理念。         (一)运送         德国商法沿袭旧商法430条规定,物品运送发生损害之情形设有应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损害之规定,于海上运送、内河运送、铁路运送、公路运送以及航空运送又有特别规定,后者与德国旧商法430条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均是以物之客观价值为赔偿对象,英国法规定与之类似。         (二)仓库         因仓库营业所发生的损害,其计算也应客观为之,因为运送与仓库二者有相互接洽之处,运送人在受领货物,保管托运在受领人提领前堆藏、保管物品行为与仓库营运类似。德国与英国的原则不同,德国基于仓单规则,而英国则认为运送是由仓库营业脱颖而来。         五、总结         快递丢失毁损不是一件好事,但因为人不可能不犯错,制度也有待健全,这样的事情往往不可避免。法律应该充当起指引双方走向“帕累托最优”的双赢乃至多赢的指挥棒,避免双方因为一己之私,影响长远的发展。         邮政有三倍运费的限额赔偿的规定,是因为其是国有企业,其还承担着维护邮政通信的责任,因此国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财政支持制度,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有专门的内容,比如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相应的收费较低,主要是信件本身价值难以衡量,所以按照运费标准来赔。而商业快递以营利为目的,本身收费较高,而快递费本身包含着将货物安全送达的对价,因此快递服务中将快递丢失是职务重大过失,保价格式条款未明确提醒注意不能适用,也不能适用《邮政法》关于邮政企业的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机能、判定过失的汉德公式和过失的类阶来看,快递企业丢失毁损快递都是其主观过错,按市价赔偿才能倒逼其提升管理,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而域外的德国和英国的运送和仓储也是按照市价来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胜兵,李航敏.解读管理术语: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叶名怡:《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第一作者:在职人员:王舒露(1992—),女,汉族,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人,工作单位: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作者:杨艺(1992—),女,汉族,北京市人,工作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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