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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6: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总工会第十四届第五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对原《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

       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是浙江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建设“富强浙江、法治浙江、文化浙江、平安浙江、美丽浙江、清廉浙江”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浙江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和浙江省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为建设“两美”浙江作出突出贡献。包括: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较高职工群众认可度和一定荣誉基础。

第七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浙江省总工会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事业单位和申报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安监、环保、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并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要征得当地县级以上新经济与新社会管理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

(三)申报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生、审计等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从严控制。

(四)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由浙江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省总工会常委会审定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九条 除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年份外,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省总工会决定,可即时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或浙江省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浙江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个人颁发奖状、奖章和证书,对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其中省部属单位的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参照所在地市级劳模待遇标准落实。如所在地市级劳模待遇标准高于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劳模待遇标准的,按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劳模待遇标准落实。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总工会的指导下由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撤销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局)工会向省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浙江省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2日起施行。2014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浙总工办发〔2014〕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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