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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11: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共六盘水市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六盘水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黔党发〔2018〕2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及所辖县(市、特区、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7号)精神,结合六盘水实际,现就市级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积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

(三)目标任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省委、市委统一部署下,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对标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破除体制机制制约,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的机构职能体系和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全面建设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先行市,加快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凉都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47个。党委机构 13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0个,列入市委机构序列的机关2个。政府机构34个。

结合六盘水实际,市委、市政府机构具体设置和调整如下:

(一)深化市委机构改革

着眼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委职能部门作用,推进职责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优化部门职责,提高市委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1. 组建市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市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 组建和优化调整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将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组建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员会。

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组建市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

组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组建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组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组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3. 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4. 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组织部,对外加挂市公务员局牌子。

5. 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委宣传部,对外加挂市新闻出版局牌子。

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在市委宣传部挂牌。将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并入市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加挂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将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入市委宣传部,相关职责由市委宣传部承担。

不再保留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

6. 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7. 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港澳事务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对外加挂市侨务办公室牌子。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外事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将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加挂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归口市委统战部管理的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8. 不再设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委"610"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9. 将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工作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10. 将市群众工作中心(市信访局)更名为市信访局,列入市委机构序列,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11.将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档案局牌子。将市档案馆调整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六盘水年鉴编辑部、市地方志馆)职责划入市档案馆,加挂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与市档案馆合并设立的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六盘水年鉴编辑部、市地方志馆)。

12.将市"三变"改革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室,加挂市委"三变"改革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设在市委办公室的市"三变"改革办公室。

13.将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市委督查职责、市政府督查职责分别划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不再保留设在市委办公室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14.将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更名为市委老干部局,列入市委机构序列,由市委组织部管理。

15.组建市委机要保密局。将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职责整合,组建市委机要保密局,列入市委机构序列,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由市委办公室管理,加挂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牌子。

不再保留设在市委办公室的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

16. 将市直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相关职责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承担。

17. 保留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18. 将市委党校(六盘水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与市委讲师团合并,市委党校(六盘水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加挂市委讲师团牌子。

调整后,市委设置纪检监察机关1个,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0个: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委"三变"改革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侨务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列入市委机构序列的机构2个:市委老干部局、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

(二)深化市政府机构改革

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1. 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资源、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将市国土资源局钟山分局及相关事业单位整体划转钟山区管理。

2.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的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市、特区、区)相应整合生态环境管理职责,分别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六枝、盘州、水城、钟山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计入各县(市、特区、区)党政机构限额。

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

3.组建市农业农村局。将市农业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农业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市农业委员会。

4.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文化管理、广播电视管理职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市卫生健康局。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6.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省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将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职责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

7.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的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市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防火、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省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能源局(市煤炭局)。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8.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9.优化市审计局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市审计局。将市审计局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决)算审核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10.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市商务和粮食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加挂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11.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不再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12.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3.重新组建市林业局。将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的园林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林业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14.组建市生态移民局。将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的职责划入市生态移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15.将市扶贫开发局更名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加强人员力量配备。

16.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

17.将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投资促进局调整设置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8.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加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市商务和粮食局的典当行等监管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不再保留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9.将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整设置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交通战备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加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再加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20.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调节全市近期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职责,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等职责划入市能源局(市煤炭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21.将市商务和粮食局的粮食管理,食糖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和粮食局更名为市商务局。

22.将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23.将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24.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25.组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26.将六盘水广播电视台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27.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共机构节能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合并,组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调整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4个: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能源局(市煤炭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生态移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林业局。

三、深化市人大、市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一)深化市人大机构改革

完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监察司法和社会建设委员会。

(二)深化市政协机构改革

优化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更名为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将学习文史和联谊委员会更名为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将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文化职能划入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将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科教卫体委员会。

(三)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改革机关设置,优化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接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市级机构改革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对党委和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在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研究解决。对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剥离行政职能后承担公益服务或支持辅助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优化职能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减少机构数量,规范机构名称。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统筹推进。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大幅度减少执法队伍种类。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省统一明确政策后予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六、清理规范和调整相关机构

(一)清理规范相关机构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临时机构要在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完成后撤销。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严格规范内设机构设置。

1. 除中央、省有明确规定外,部门内设机构调整规范为正科级,原有科级内设机构对应核定的副县级领导职数进行规范。

2. 委、办、局与科之间设置的中间层级,予以规范;科级机构不能下设科级机构。

3. 清理规范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将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二)调整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中,市直有关部门在撤并、整合、重组后,原下属机构的管理主体相应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整合的,下属事业单位相应调整隶属关系,优化整合,规范设置;部门职能调整的,区分情况对所属承担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对于机构改革中需要部分调整划转的事业单位和需要沟通协商优化整合的事业单位,在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清理规范事业单位设置,归并整合设置分散、规模过小、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职能萎缩、长期没有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

七、有关要求

(一)转隶工作

在机构改革启动后、部门"三定"规定实施前,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和先转隶、再"三定"的原则做好人员转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明确后,着手开始转隶工作,对照职责划转和机构调整情况确定转隶机构人员,由相关部门制定转隶函,按程序正式印发并组织实施。转隶期间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转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仍按原渠道保障。为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在转隶完成之前,各相关部门按照正常节奏继续承担各自职能,尤其要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的平稳衔接。部门"三定"规定实施后,转隶人员的调整按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人员安置政策执行。

(二)"三定"规定制定

1. 部门主要职责的确定。参照省级对口部门主要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对职责和权责清单进行研究,梳理取消、划转、增加和加强的职责,界定和细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三定"规定进行重新审定。

2. 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优化市直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按照优化结构、内部整合、精干高效的原则,精简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一般称科(室),均为正科级。

3. 人员编制的核定。按照机构改革中机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要求,原有行政编制实行集中统一调配,在"三定"规定中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4. 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直部门领导职数按2至4名核定。部门其他县级领导职数参照省对应部门其他厅级职数核定。

5.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市直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机关行政编制数的35%核定。市直部门专业技术领导职务参照省对应部门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核定,职务层次等同于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计入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

6. "三定"规定的报批与实施。涉及机构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拟制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归口上报党委口、政府口专项协调组研究解决。部门的"三定"规定应及时报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相关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市委、市政府审批印发。此项工作在2019年3月完成。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

(三)人员安置

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分类分步、规范实施"的原则,做好撤并、整合、重组部门(单位)的人员安置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实有人员、领导干部数超过"三定"规定的,在3至5年内调整到部门(单位)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市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为做好各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归属交接和服务管理等工作,对于在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划转、改变转隶管理关系的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于撤销合并、不再单独保留的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由重新组建整合后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四)党组织设立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根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工作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可与部门内设的人事教育机构或其他综合性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撤并、调整、重组机构的情况,调整明确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覆盖的部门(单位),具体由市纪委市监委商相关部门研究,按程序办理。

(六)后勤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精神,推进市级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有关措施和办法,优化组合后勤资源,加强市级四大班子后勤事务综合管理和市直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后勤保障服务能力。

(七)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要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的划转等处置管理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编制划转资产清单,强化对机构改革有关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的管理,根据机构、职责调整情况,提出资产划转和调整等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调整等处置手续。

(八)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移交

为做好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工作,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配置档案库房和保管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

(九)新机构印章启用和挂牌

市委、市政府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单位),其印章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制发;新印章启用时,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置。要及时对外挂牌运转。新机构未对外挂牌之前,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要恪尽职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和归口协调机制,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督促等工作。成立党委口、政府口专项协调组,分别由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负责党委口)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责政府口)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部门参加,具体承担改革组织实施协调工作,确保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周密部署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列出改革任务清单,画出改革施工图,倒排改革时间表,明确主体责任和工作进度,确保市级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2019年2月上旬完成涉改部门领导班子配备、集中办公工作;2月底完成人员转隶、挂牌、以新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等方面工作;3月底前完成印发"三定"规定等工作。实施"三定"规定一段时间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对机构改革进行总结,2019年4月向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市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委报告。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改革中涉及有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的,要做到无缝衔接;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中相关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从严控制提拔和调整干部,严肃查处改革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条条干预"行为,不搞改革变通,不允许拖延改革,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督促检查改革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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