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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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05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 (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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