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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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十问十答”

2024-07-13 07: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本次修订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力。同时删除“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和“暂不受理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两点,将原先归类为监管措施的“暂不受理当事人出具的文件”调整为纪律处分。

对于“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本次修订明确了实施期限细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四个层次。

对于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以及对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的书面警示、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项新要求。

Q3:深交所针对投资者在深股通交易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增加了哪些监管措施?

A:增加“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和“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两项措施,具体来说,深交所将可能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深股通交易委托等的自律监管措施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

Q4: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A:(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七)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八)取消交易权限;

(九)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

(十)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十一)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和2016年的版本相比,本次修订纳入作为财产罚的惩罚性违约金纪律处分,与既有的声誉罚和资格罚共筑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便于监管者针对违规行为的特点和情节轻重实施针对性的处分,提高监管威慑力。对于“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期限予以明确,分为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终身四个层次,“相关职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还包括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

“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中专业机构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实施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上市公司在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时,应当提前了解中介机构是否曾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是否仍在冷淡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内,避免影响重大事项的进程。

Q5: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A:深交所将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主要包括:

(一)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

(三)当事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共谋,涉及违规事项是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还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导致违规;

(四)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数据的比重;

(五)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的时间;

(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以及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影响;

(七)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的损失,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八)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客观因素。

Q6:哪些情况下,深交所可能撤销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A:交易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如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深交所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撤销本所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Q7: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减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A:(一)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

(二)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

(四)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Q8: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A: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

(三)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Q9:哪些情形可能被交易所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A:(一)相关当事人被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后,未及时自查整改;

(二)对当事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后,发现当事人在相关违规行为中存在其他违规情节,或者该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

Q10:多个当事人就同一纪律处分事项申请听证的,组织听证期限如何确定?

A: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或交易所公告送达有关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交易所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二十个交易日内组织听证。多个当事人就同一纪律处分事项申请听证的,原则上组织一次听证,安排其共同参加,并以收到最后一份听证申请的日期作为组织听证期限的起算点。公告送达的,本所以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或者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届满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作为组织听证期限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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