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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天宏易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淮税二稽通〔2023〕6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通〔202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淮税二稽通〔2023〕65号 淮安市天宏易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0811MA1NUYK46M)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9月10日向你(单位)(地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2〕38 号),认定你(单位)你单位2017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2017年5月9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7年6月20日一次性将上述25份专票开具给莘县鸿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开具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无资金往来记录。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适用)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 通 〔2023〕 34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采纳适用)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淮税二稽 通 〔2023〕 34 号),你(单位)于提出。经核实,我局认为。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已经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四、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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