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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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024-07-09 07: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诉讼文书的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是必不可缺的一个环节,对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以及保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都起着重要作用。

    民四庭负责办理陕县、卢氏两地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存在以下问题,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不应有的不便。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委托代理人填写,而非当事人本人填写。委托代理人填写又有三种写法:1、填写当事人的信息,自己为代收人。2、只填写当事人的信息。3、只填写委托代理人自己的信息,而无当事人的送达信息。

    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期间一般到一审判决书送达终止,二审是否委托同一人为二审诉讼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尚未可知。在只填写委托代理人自己的信息,而无当事人的送达信息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上诉,很多案件的一审承担法官也是将上诉状送达给一审时的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后,承办法官无法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只能先与原一审委托代理人联系,而许多当事人不再委托原一审委托代理人继续担任二审代理人,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不便。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不全,1、只有联系电话,无地址;2、填写了地址,无联系电话;3、极少数的只有签名,无其他信息。

    三、个别案件中缺少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填写)。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一审立案时要求原告本人填写,在向被告送达时由被告本人填写。在一审程序刚开始时,大多是原告自己到法院立案,立案后再聘请代理人,即使是代理人前来立案,原告也较好联系,由原告自己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既保证了所书写信息的真实性,又可防止个别代理人利用原告身份立假案的现象,但这样也同时增加了负责立案人员的工作量。

    二、在原、被告填写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告知当事人地址、联系方式如有更改,及时告知法院,否则一审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对二审同样适用。

    三、在当事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应在一审庭审时向当事人释明不如实提供或拒绝提供真实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告知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后果,并对其现住地址按其陈述详细记录,以当事人在一审时陈述的地址为其送达地址,并在二审时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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