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收费培训费用报销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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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收费培训费用报销问题解析

2024-07-11 18: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参加收费类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某学术会议,食宿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但费用自理。出差回来只提供了住宿费发票,这种情况可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吗?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会议期间不负担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可否计按差旅费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四类,其中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但事业单位因行业类别多、人员身份不—,业务性质复杂,经费来源多渠道。除列入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外,还有收费或半收费性质的学术交流、研讨及论坛会议等。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教育部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教财厅〔2016〕5号),四类会议还包括答辩会、论证会、招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形式,教育部明确:“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取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我们先了解下教育部对于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和培训期间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住宿费

第六条 以下情况,按照《办法》《解答》《两个通知》中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按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福建省最近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闽财行〔2019〕7号),对会议和培训期间市内交通及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

第5问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新规出台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补助如何与新规相衔接?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由省委老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6问 因工作需要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按照规定,中央机关和省直机关举办的会议、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

如果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应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控制人数。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要求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5点执行。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长班等)培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5点执行。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各省规定均对收费类培训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参与,确因工作和业务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这是报销的相关前提。但相关报销政策则各一,我们在此只做个案解读。

一、收费类培训

对于收费类培训期间是否可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这要按各地文件规定确定,比如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财函〔2017〕 141号)规定,参加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须书面请示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湖北省省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的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我们细读一下,收费类培训若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培训期间食宿标准是按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而不是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以湖北省2017年省直党政机关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看,省内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为处级及以下人员)伙食费110元、省外130元,明显高于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100元;省内住宿费260元、省外340元,标准是明显远低于差旅费规定的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的,比如湖北省内除武汉市为350元、其他市为320元,省外是执行财政部调整后的外省住宿费标准,其他人员是330元-500元。

所以凡事不是绝对的,我们执行时务必要熟悉本地所适用的报销政策。

二、收费类会议

会议期间的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补助,参见各省(市)规定。一般是在相关标准内限额内凭据报销。有的省份是按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限额报销;有的省份是在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如福建省)。但一般均规定不报销会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各按1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部直属单位和高校的四类会议

1、邀请方仅负担住宿费的情况下,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差旅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邀请方不负担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情况下

①住宿费,在差旅标准内上限控制据实报销((举办方不统一安排住宿))或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

②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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