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哪些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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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哪些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2024-04-20 07: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进口的货物,都需要按照相关税率依法纳税,不单单只是针对货物的交易价格去征税,还需要对进口的多个环节去进行征税,下面请看详细:

关于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中关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计入完税价格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项目目的港前运保费出口地通关费、目的港后运输费,进口通关费及其后其它费用佣金或经纪费(出口人支付的)购货佣金(进口人支付的 )包装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劳务费)、容器费用进口环节税费及其他国内税和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保修费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费用(如光盘、配方复制等)返还给卖方的转售收益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协助的价值境外检验费用(有争议)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仓储费经营过程中考虑,与运输过程无关的仓储费海运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费用需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费用则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起运港码头装卸费(Original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OTHC),或在中转港产生的THC目的港码头操作费(D.THC)为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即卸货港码头装卸费

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并不构成货物本身价值,它们的产生是为确保进口货物正确、有效使用,并发挥其最大价值,因此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应该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在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对于在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过程中必需用到的材料,如果是从国外进口的,则应将其作为一般的进口货物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完税价格。另外,在申报时应注意,进口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属于法定扣减项目,而保修费用不属于法定扣减项目。

明确“输入地点起卸后”这一概念,是为了准确、合理地界定是否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果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包括了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且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则应当将这部分费用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但是,即使合同总价中包含了我国境内发生的运输及保险费用,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客观、可量化数据的,则所述费用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指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无关,所以不计入完税价格。

复制权包括两类:一是在物理/实物上复制进口货物;例如,买方委托卖方设计某一产品,卖方随后以样品的形式向买方提供其研发成果。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研发费用通常应为复制该样品的复制费用,样品本身如果无成交价格时,则需使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样品的完税价格。

二是复制进口货物所载的一项发明、创作、思想或理念。例如,买方进口的设计图纸,该图纸所载的内容是用于生产电路板的新开发的电路(发明);博物馆进口的一个雕塑样品,该雕塑是用于在国内进行复制转售的微缩品(创作)。在判断一项费用是否为复制权费用时,纳税义务人应提供足以证明上述贸易安排存在的客观证据。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则该两类费用应作为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技术培训费用及境外考察费用实质上是对劳务价值的支付,不属于货物贸易范畴,因此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是,如果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所述费用,但是买方无法提供费用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的,该费用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如果发生的实际费用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则扣除范围以合同规定为限。

满足四个条件的利息费用才允许从完税价格中进口扣除:

一是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二是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三是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四是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提醒可扣减利息费用仅针对销售行为,其他交易中发生的利息费用不适用本款。例如,租赁交易中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进行扣减。言而总之、总而言之,税收或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有关税收或费用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二)有关费用是分列的,并且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资料;(三)有关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完税价格的经典案例集锦:

案例1: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进口地宁波北仑海关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1台设备。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设备EXW成交方式100万欧元,从日本工厂到日本出货港运输费、保费共计0.8万欧元,国际海运费8万欧元、国际运输保险费3万欧元。此外,某公司提供的有关物流单据显示,从宁波北仑港到某公司还发生了运输费及保险费2万人民币。该设备的进口合同显示费用,除上述费用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5万欧元;为设备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用10万欧元;设备安装调试费1.5万欧元;设备5年的保修费6万欧元;技术支持服务费(实为专家赴境外采购考察费和工人技术培训费用)5万欧元;其他费用:保修期满后,该设备发生损坏,发生维修费用1万欧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0.9万欧元。试问除了100万欧元货价之外,上述还有哪些费用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

具体解析:1.运保费用:

根据“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那么以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为节点可以判定从日本工厂到日本出口港的运输、保险费用0.8万欧元以及从日本出口港到宁波北仑港的国际海运费8万欧元和保险费3万欧元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从宁波北仑港至某企业所在地的运输保险费用2万元人民币则不应计进口设备的入完税价格。

2.保修费VS维修费:

进口货物的保修费用都是在进口买卖货物合同签订时就已确认保修条款并由卖方承担保修义务,不管卖方是否实际支出相关维修返工费用,买方都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保修费给卖方。 而进口货物的维修费,泛指货物在实际进口后,产生的相关维修返工等支出,一般指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返工支出。按照排除法,我们可以清楚的依据“以下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判定保修费6万欧元是计入完税价格的,而维修费1万欧元是不计入进口设备完税价格的。同理,该设备安装调试费1.5万欧元因属于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范畴,也是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技术支持服务费(实为专家赴境外采购考察费和工人技术培训费用)5万欧元也是不应计入进口设备完税价格的。

3.特许权使用费:

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5万欧元、为设备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用10万欧元、驱动程序升级费用0.9万欧元均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

案例2:

某台资企业A公司与境外一美资W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贸易合同,按照长期定价从美国进口某医疗器械的零部件。由于A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务销售量下滑严重,产品无法卖出。台湾总公司决定调整经营方向,不再进口W公司的零部件,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W公司38万美金作为违约金。后A公司所在的主管海关对其进行常规稽查时发现此情况。因海关从其他渠道了解A公司的台湾母公司与W公司有股东交叉情况,属于关联企业,所以怀疑A公司以“违约金”支付部分货款,以达到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目的,并查扣了A公司会计账簿、贸易合同、发票、箱单等资料。

解析:1.本案的重点就是38万美金的违约金是否是海关怀疑的“价外款项”。如果它是除申报价格以外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其他付款,就属于价外支付。

2.A公司出具专业报告,向海关说明违约金仅是作为对未履行合同行为的赔偿,并不是对进口货物数量低于合同数量造成价格差异的补偿,也不是对价格的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列名,且外贸来往的信函、电邮和单证等材料能证明双方贸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海关最终接受了企业对违约金法律性质阐述理由,企业通过稽查,未受到任何处罚。

3.细致调查事件原委,专业撰写海关报告,是企业处理各类关务危机问题时首要工作,如能在专业顾问或法务专家指导下进行将会事半功倍。

案例3:

2019年5月17日,遂宁海关对四川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稽查中,发现该公司一票2019年2月3日向上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叉车等12项旧机电产品(报关单号:2201201--),当事人未将其中叉车(旧)等8项商品(8台旧机电产品)的国外装运前检验费10000元人民币和中检往返出差费3400元人民币纳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涉嫌漏征税款3552元人民币(其中关税1214元、增值税2338元),上述行为涉嫌申报不实。

本文部分内容整理自苏州工业园区报关行、海关发布、关务发布、盛通报关、海关总署等相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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