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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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024-02-19 1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申请条件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已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查看简表]

一、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二、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原件。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国家环保部签发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如采用书面申请方式,需下载一式两份申请表,加盖进口商公章。(申请表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相关申请表下载处下载)

六、外贸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七、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八、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九、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十二、已申请的许可证需要更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未列明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递交以下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许可证原件。网上申请时还需将如“08AAX00000换证”字样录在备注栏。凡更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已列明项目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提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

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一、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时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需先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书面申请方式: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注意事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1、一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个商品编码和一个国别、原产地。

2、申请“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以报关使用12次。预计报关超过12次时,应分证申请。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第16项填写核素名称及活度,第17项单位是“克”,第18项填写净重,第20项总值为同位素价值,第23项备注栏填写毛重,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枚数,非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限进口XX次”字样。如放射性同位素的净重、毛重、价值在合同中未列明的,需由合同卖方提供相关文件,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4、私自涂改所递交材料一律无效。

告知方式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书

申请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自助查询办理进程,办结后到商务部办事大厅领取许可证书。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二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100731

电话:010-65197830、65197833、65197856(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书面受理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10-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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