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以什么为基础单位 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2024-04-07 1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船舶、航空器、车辆、游艇等共100项8位税则号列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进口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4.2021年1月,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2025年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2.哪些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中列明的100项8位税则号列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如何认定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②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资格

企业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申请主体资格。经确认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系统平台同步海口海关。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询审核结果。符合享惠主体资格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2.进口许可及通关

①入网备案。进口单位(含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在中 国电子口岸网站“身份认证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口岸入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口分中心申请电子口岸 IC/IKEY卡。

②海关登记注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登记注册,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③进口许可。进口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版块进行办理。

④进口通关。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实施效果】

截至2022年8月,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享惠企业113家,惠及进口货值39.4亿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其中,海关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2.实施年报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营运。

①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

②游艇运营范围为海南省。

③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 “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④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4.按政策规定转让、贷款抵押、出境或出口。

①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解除海关监管。

②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③出境或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补征相关税款。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