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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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2024-07-15 05: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沈 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沈 悦

(安徽财经大学,合肥 233000)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开创人,他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来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以善恶为基础进行价值判断,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衡量法律的好与坏。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综合预防观,以及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

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

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1]只有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或无效的,或成本过高,或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

正是由于功利主义原则具有这种通过制裁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特性,外力就可以为当事者产生福利、快乐、善良或幸福,同时防止人们陷入祸患、痛苦、恶或不幸之中。人类天生的追求自身幸福的本能性和社会上客观的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从而达到遏制犯罪,实现幸福的目的。

二、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什么?历来根据不同流派有不同的学说。在此之前,有希腊的神权说、契约说和古罗马的命令说等等。边沁认为,刑罚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存在的。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指出:上帝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快乐与痛苦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追求幸福是人类的天性。这种天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应当根据某个具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幸福的的大小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边沁的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对快乐痛苦的服从,并将之看做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理性和法律来重建幸福的结构。”[2]

边沁的功利主义幸福观认为,幸福简单的说就是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公众利益是不能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的,社会利益是一个集合体,是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其中,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其判断的标准。既然犯罪是破坏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尤其是这种危害使所有人都产生了一种不安全感,那么为了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公共利益载体的国家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对这种破坏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使犯罪人产生一种犯罪后会使自己得到更大的不幸福的一种预警,个人的伦理以幸福为目的,而立法也不能有其他的目的。政府的职责是以奖惩办法来提高社会的幸福,根据危害幸福的行为及其犯罪之程度便可对它提出惩罚。[3]刑罚权就是根据维护幸福的实在利益而产生的。

边沁从功利原则出发,用社会的现实利益来论证刑罚权的根据,确实有其进步性。因为刑罚权的产生是有其功利上的根据的。“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可惜对于“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功利论并未给以科学的说明,只是抽象地用个人的幸福和痛苦、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目的来阐明刑罚权的产生,对刑罚权根据的认识仅停留在事物的表层,丝毫没有涉及刑罚是阶级统治需要的产物,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这不仅不能阐明刑罚权的根据,而且将刑罚权的阶级本质完全掩盖起来了。

三、刑罚的确立目的

在刑罚目的论上,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绝对的惩罚是没有意义的,他坚持的是刑罚的相对主义。他认为让犯罪人遭受痛苦不是刑罚的目的,而是偏向于一种教化的力量,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恶会给其他人带来更大的恶,从而改变自己的恶,改过自新,做一个能给社会带来幸福的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论认为,每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都会首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的衡量,当驱使犯罪的幸福感大于遏制犯罪的幸福感时,人们就会义无反顾的去进行犯罪。这就是人们在犯罪前的主观心理态度。而刑罚的目的,就是让打算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在内心中进行这种犯罪与不犯罪的幸福感衡量时,产生不犯罪能带来更大的幸福感的认同,从而使犯罪人主观上用自己的功利原则遏制自己犯罪。

刑罚的目的根本上是遏制犯罪,但是,并不是体现在事后惩治上,更应该体现在事前预防上。给犯罪者犯罪后未知的不幸福以提前的警告,使犯罪人重新判断从而放弃犯罪,这才是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确立目的。

刑罚对违反社会公益的犯罪人进行惩罚,边沁认为这也是获得幸福的一种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减少就意味着不幸福的减少,也意味着社会总幸福的增加。边沁的功利主义惩罚观不仅关注微观上个人的犯罪行为,这毕竟是已经发生的事,对社会利益的影响也是可预知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更从宏观上就某一个犯罪行为联系到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而这些从整个宏观上着眼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影响整个社会,造成对大多数人的不幸福。刑罚的另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矫正再犯的意图,警告犯罪者犯罪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快乐。[4]

四、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应用

现在西方的主流观点,包括美国,都承认刑罚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不是血亲复仇的作用,当一个人以某种理由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时,无论如何惩罚杀人者,被杀人也不会复活,这个社会的大多数幸福也不会增加,所以,西方主流观点是同意废除死刑的,这应该是受到了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其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老人和儿童宽严济刑,因为,不管他们以前犯下多大的罪,他们本身已经不能再剥夺其他人的幸福,也就不能产生新的恶了,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这类人宽容一些。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自诞生之后,深深影响了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体系,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对于恶的防治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边沁认为,每一个刑罚实行的目的实质上都是在剥夺受刑罚人的幸福,给受刑罚人带来痛苦,这也是一种恶的形式,但是,这种恶却是必须的,因为,这种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更大的恶,也就是防止受刑罚人不受遏制的为了自己的幸福去剥夺别人的幸福,这是对大多数人的幸福即公众利益的保护,所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的功利主义论,这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5]

虽然历史上西方和东方对于刑罚观的认识不尽相同,东方从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上去定义刑罚,而西方则是在基督教的教义上去定义刑罚,但是,双方却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同态复仇,比如,在莎士比亚著作《罗密欧和朱丽叶》中,朱丽叶为哥哥报仇,而不得不杀死罗密欧。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为世人所认同,同态复仇深入中西方文化中,在刑罚上的表现就是严刑峻法和死刑的运用。而由于受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影响,严刑峻法和死刑逐渐被取消成为了一种潮流。

参考文献:

[1] 张寿民. 边沁与英国法的近代化[J]. 法学,1992(6): 39-40.

[2]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7: 152-154.

[3] 边沁. 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 孙力,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89-93.

[4] 马克昌. 刑罚通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98-101.

[5] 张乃根. 西方法哲学史纲[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111-115.

(责任编校:彭 萍)

Punishment View of Utilitarianism

SHEN Yue

(University of Finance of Anhui, Hefei, Anhui 233000, China)

Bentham, a famous jurist in United Kingdom is also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His utilitarian view of punishment comes from the philosopthy of utilitarianism, it is of the basis of the most joy law.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is the general prevention and special prevention of conception.

Bentham; utilitarianism; penalty views

D 90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1.028

2096-059X(2016)01–0106–03

2015-12-11

沈悦(1990-),女,安徽蚌埠人,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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