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软件公司财务核算方法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时,可仅提供使用说明书第一页和记载软件名称、版本号的页。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