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熬夜看球,一边说说球员转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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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熬夜看球,一边说说球员转会的法律问题

2024-07-11 0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刘迎、谷雨禾   金杜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在经历跌宕起伏的小组赛和1/8决赛,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8强队伍已经诞生。无论您是哪家的球迷,一定会注意到本次世界杯中一鸣惊人的超新星——基利安姆巴佩。

作为法国队19岁的年轻小将,姆巴佩在法国队对战阿根廷队的1/8决赛中,独自进两球并制造一枚点球,帮助法国队4:3战胜阿根廷队,法国队也战胜了乌拉圭队成功打入了本次世界杯半决赛。无论是惊叹其飞人般奔袭速度,还是欣赏其超越年龄的优异表现,本次世界杯真正让姆巴佩家喻户晓,正如赛后姆巴佩所言:“没有比世界杯更好的机会来成就一名球星。”[1] 姆巴佩的爆发并非横空出世,在2017年,18岁的姆巴佩就已经成为史上最年轻的“亿元先生”。

在经历2016-2017赛季的积淀后,2017年的夏季转会窗期间,巴黎圣日耳曼从摩纳哥以“先租后买”的方式签下姆巴佩,约定先租借1年,2018年夏天买断后正式加盟巴黎圣日耳曼。彼时,买断条款约定的买断费用就已经高达1.8亿欧元。[2] 如果当时的足坛对这一转会身价还有质疑的声音,随着本次世界杯姆巴佩的出色表现,无疑也将烟消云散。

球员转会是足球领域永恒的热点话题,在令人咂舌的转会身价和球迷们津津乐道的俱乐部花边新闻之外,转会制度本身才是将足球价值带出绿茵场之外,走向背后广阔市场的根本。作为体育法律人,本文旨在追根溯源,就中国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运作方法、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运行模式,以及转会纠纷如何解决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规则

随着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飞速发展,球员转会规则不断变革,自2015年足协改革起,转会制度正如中国足球管理体制的缩影,体现了行政机关、足球协会、俱乐部、企业及运动员等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制衡,逐渐与国际接轨,又发展出自己的特色。然而,在诸多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中国体育行业目前仍存在对于转会制度、转会流程仍认知较弱,对于转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认知不清的情况,导致一些纠纷产生,给运动员、俱乐部和体育从业者造成很多不应有的障碍。

例如:

2014年,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合同纠纷案中,中国足协公布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投诉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中仲裁字第017号案中发现的线索,中国足协纪律监察委员会经过方面调查取证,按程序进行了有关各方多人参加的听证会,依照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在与球员刘健有关的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6条、第45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扣除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2014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积分7分。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某俱乐部的资助方某商业集团出资数千万,拟将某球员从原俱乐部转入其资助的足球俱乐部,但是由于该转会运作事宜未事先与其资助的足球俱乐部达成一致,导致该商业集团与其资助俱乐部的转会意见相左,受资助俱乐部拒绝为该名球员在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使得该名球员在该段时期只能隶属于商业集团,而非职业足球俱乐部。该纠纷最后通过商业集团与原足球俱乐部达成协议,使得该球员回归原足球俱乐部得以参加比赛,纠纷终告一段落。

2016年,中超联赛夏季转会窗期间,某职业球员与其所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续约谈判事件,因该职业球员提出的天价签字费要求,双方就续约费用问题久久争执不下,未能在转会窗期间解决这一问题。最终在历时三个月的谈判后,双方终于协商一致得以提前解除合同。该球员通过此方式加盟另一足球俱乐部。然而彼时由于该俱乐部的转会名额已经用尽,该球员也只能在下赛季代表新俱乐部出战。

以上纠纷可以反映出,理清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规则十分重要。中国关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中,这一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制定,详细规定了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运作方式,具体规则如下:

(1)转会时间:球员可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内进行转会,分别是上赛季结束至新赛季开始期间(不超过12周)以及赛季中期(不超过4周)。于是,就有了球迷们熟知的夏季和冬季两大转会窗口。球员转会的所有登记备案工作都应当在以上两次注册期内完成。

(2)转会名额:按照每赛季各级联赛规程各不相同,由联赛规程进行规定。

(3)转会球员需满足主体条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职业球员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转会: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与俱乐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或者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或者满足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4)转会球员的主体限制条件:《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同样对球员的转会做了限制性规定,对于未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注册的、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的、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超出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的、以及符合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的职业球员,不予转会。

(5) 中国足协不予收取任何转会手续费。

(6)符合上述条件的球员,可以履行以下转会程序:

转会商洽: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新俱乐部越过原俱乐部直接接触球员商洽转会事宜是否被禁止未在规定中提及。

签订转会协议及确定转会补偿:涉及转会补偿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补偿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赔偿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待转会的球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与新俱乐部签订新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应当在注册期内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且新俱乐部应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① 经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② 转会协议(解约协议或合同到期证明)、工作合同;③ 球员或俱乐部与代理人(如有)的代理协议;④ 地级市以上医院或符合资质体检机构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球员《国内转会证明》后7日内,应当:① 符合转会程序的,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并协助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进行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索要。② 不符合转会程序的,通知新协会,由于原俱乐部与球员工作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工作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不予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在签发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15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可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可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撤销此临时注册。

转会后注册:新协会为球员办理完成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球员的转会材料及工作合同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只有新协会完成转会手续,并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可见,我国对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规定已经较为完善,在中国体育商业化日益火热的今天,熟悉并遵守转会制度的运作方式,促进球员转会顺利进行,减少转会纠纷势在必行。

二、中国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是球员转会中的特殊规定,目的是为了向培训过转会球员的俱乐部提供补偿机制,鼓励俱乐部加大对年轻球员的培养和投入。这一规定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足联制定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是我国足球改革、规范足球市场、促进足球运动发展的重大举措。同时在这一制度中,中国足协又与现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发展出了适合我国现阶段的足球市场发展的特色制度。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协商确定转会补偿数额,该数额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并且在附件中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进行了详细规定。2017年4月12日,中国足协在《关于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与培训补偿相关情况的说明》中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补偿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又予以进一步的细化。

培训补偿

“培训补偿”是指球员在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即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运动员所在职业俱乐部应向球员21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相应标准的培训补偿费。另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新俱乐部均应依据当次转会前该球员在其所属最后一家俱乐部的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相应的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应在该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且该培训补偿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

培训补偿的计算公式:

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培训补偿为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球员12周岁至21周岁期间赛季培训年数。此后的每次转会,培训补偿均按照新俱乐部培训费用乘以原俱乐部培训年数计算。

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 12 周岁至 15 周岁(即 4 个赛季)期间的培训费用将依据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计算。

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是指,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培训补偿)×5%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12周岁到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

同时,联合机制补偿规定了12至23周岁赛季的具体系数。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30天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补偿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30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注册纪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放弃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和(或)因为破产、清算、解散或失去联系而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有代替其接收联合机制补偿的权利。该联合机制补偿将用于会员协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综合来看,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付款义务人是球员转入的新俱乐部,其实质的费用负担方为原俱乐部,若新俱乐部未能支付上述费用,只能由原培训单位自行主张权利。结合两补偿的相关规定,新俱乐部与原俱乐部之间是否可以通过在转会协议中发挥意思自治改变上述约定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排除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改变义务主体,但明显可以看出,该等意思自治不能对抗第三方原培训单位。此外,中国足协也明确了未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处罚方式,通过罚款、罚分、限制转会名额、限制准入等方式,对拒不执行补偿政策的俱乐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上述情况,中国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内容基本遵循国际足联制定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2018年版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将培训补偿规定于第20条,将联合机制补偿规定于第21条(如下图),并在附件4详细规定培训补偿的具体支付比例和程序,在附件5详细规定联合机制补偿的具体支付比例及支付程序。上述政策是球员转会运作模式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进步,但是因为缺乏国外完善的管理体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明显存在诸多水土不服的情况。

水土不服,如何解决

首先,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说明》中认为,在目前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相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与管理的不足,概括为:

转入球员的新俱乐部很少主动向运动员原培训单位支付上述补偿费;

原培训单位主张权利途径不畅;

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俱乐部主要管理层人员对政策学习了解较少;

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补偿标准脱轨;

足球俱乐部管理与监管仍需完善。

现阶段,中国足协希望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多加宣传和培训;

完善的球员注册情况公众查询系统;

在每个转会窗口期关闭后,由中国足协注册办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公布各俱乐部转会球员的情况(但不公布转会合同年限及转会金额),以便相关培训单位及时了解球员转会信息;

考虑建立8-11岁期间的培训标准和适当提高培训补偿数额;

完善球员转会补偿争议的受理与裁定机制程序;

加强监管与处罚,对拒不执行补偿政策的俱乐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罚款、罚分、限制转会名额、限制准入等);

加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体育诚信管理与监管工作等。

其次,中国足协针对制度演变期间的制度漏洞推行了引援调节措施。

2017年5月中国足协出台《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足球字〔2017〕254号),旨在打击职业足球俱乐部追求短期成绩、盲目攀比、高价引援、哄抬价格的行为,自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起,对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通过转会引入球员的资金支出,将收取与引援支出等额的费用,该项费用全额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用于青少年球员的培养、社会足球普及和足球公益活动。这一制度的推行对职业足球俱乐部高价引援的现象给出强有力的一击,但不排除仍然存在逃避引援调节的行为,存在利用“先租后买”或“自行解决”等方式规避引援调节的情形。

为此,2018年2月,中国足协针对逃避引援调节费行为出台《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具体规定了:

对于球员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情况,将以违约金费用为标准计算调节费;

对于“租借变转会”等形式合同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调节费;

中国足协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提交材料并调查相关情况,对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监督;

如查明存在逃避交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违反规定的俱乐部将被扣除联赛积分,最高扣除15分。

据新闻报道,2018年5月,某职业球员二次转会费事件,该球员与A、B、C三家俱乐部因涉嫌转会期间逃避引援调节费引发纠纷。现效力于C俱乐部的该职业球员,于2015年加盟A俱乐部,期间降级返回B俱乐部。2016年,该球员与A俱乐部在还有一年合同的情况下以1300万的价格转会回B俱乐部,双方签订了优先回购条款,并在转会合同中写明,如果该球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A俱乐部可以获得30%转会费分成。2018赛季,该球员转会至C俱乐部,因C俱乐部未支付该球员转会费中二次分成给A俱乐部且涉嫌存在阴阳合同逃避调节费等问题,引发纠纷。现该案已经经过两次仲裁开庭审理,至今仍未有定论。[3]

如果在前述案件中,球员与C俱乐部之间确实存在阴阳合同,按照《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C俱乐部不仅要补缴等额的引援调节费,还可能会被扣除联赛积分,该涉案职业球员也可能会被禁赛。可见,中国足协出台《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与《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敲山震虎,在将转会制度与我国制度进行结合改弦更张的特殊阶段,有效的弥补了制度演变期间的漏洞,以解决转会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

三、中国转会纠纷的解决机制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球员转会中发生的争议,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国内球员在国内发生的纠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在国内转会中,任何不履行转会协议、培训协议、工作合同和(或)本规定其他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培训单位、俱乐部或球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其作出处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属于中国足协的内设部门,其独立审理案件、排除法院管辖、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除了转会纠纷外,对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以及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等等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结合上述规定,现阶段对于转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为通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为我国现阶段的转会纠纷解决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体现出了审理效率高、裁决结果符合行业惯例与政策、裁决容易执行的优势。同时,在力求仲裁服务程序的便捷化、透明化的原则下,中国足协还通过其官方网站建立了在线仲裁平台,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查看案件受理、组庭、答辩、开庭等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即时查看案件受理和开庭进度,更加促进了行业的监督和纠纷的解决。

但是,该解决机制仍然存在着管理者与裁判者身份重叠的问题,该问题源自于我国体育制度管理相关的法规、规定的滞后。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早已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一直未能出台有关体育仲裁的相关行政法规,这就可能导致在尚未形成专业、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着对裁决结果的质疑。中国职业运动员的转会纠纷解决机制仍待完善。

综上所述,中国职业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对于促进足球行业进步,激励青训培养、促进体育商业化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中国职业球员的转会制度规则已经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对于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的本土化仍未能完美落地,引发许多新问题,同时,对于转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仍然亟待完善。希望管理部门与行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转会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和实施,期待我国足球市场继续焕发生机与活力。

[1] 新华社:《姆巴佩:鲜衣怒马,一鸣惊人》

[2] 腾讯体育:《巴黎官方宣布姆巴佩加盟 买断费高达1.8亿欧元》

[3] 本文提及的几个案例来源于网络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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