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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实务干货

2023-10-18 14: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 熊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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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而言,有限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以及分配多少,应由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但是当控股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滥用股东权利排挤、压榨其他股东,故意不分配公司利润时,就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已经对股东请求盈余利润分配进行规定,基于第十五条的但书条款,如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即便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也可以诉请公司分配利润。

 

诚然,在有限公司出现可供分配盈余的条件下,如果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支配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又兼任有限公司的管理职务)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分配股利时,虽然小股东可以选择包括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救济途径,但如果公司处于发展上升期,小股东未必愿意转让股权或者解散公司而丧失获利的机会。本文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通过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来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笔者能力所限,所述内容仅供参考。

 

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控股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滥用股东权利排挤、压榨小股东,以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等方式故意不分配公司利润时,就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可以选择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2号)中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编号为254的三级案由。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权利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利润。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一旦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就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同于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原告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被告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二、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条件

 

1、公司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具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利润,这是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质要件。

 

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利润,股东无法自行得出结论,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是可以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利润。否则直接将盈利作为盈余利润分配,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参考案例】

 

(2018)赣11民终886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赵咏雷、江西鄱阳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原告必须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

 

(1)退股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如果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则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相关规定提起盈余分配之诉。

 

【参考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2827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股东资格,可以取得分红款。

 

(2017)吉04民终133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张新华、朱瑛与东丰县吉鹭市场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因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对公司的盈余进行分配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

 

(2)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施行后尚未作出此类裁判。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在未依据第二十四条确认为公司显名股东前,应当不具备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的资格。

 

(3)继受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通过股权转让继受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人,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但是出让人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无法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不过在出让人转让股权之前,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经做出了盈余分配决议的,出让人即便已经不具备股东身份,但是依照之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依照决议进行盈余分配,法院仍会支持。

 

【参考案例】

 

(2018)湘民终203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湖南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传针、杨龙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股东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则需要视公司章程是否有股东份额可以继承的相关约定,如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没有约定,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要求公司登记为股东,继而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3、原告股东如何提起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包括期限、范围、比例),也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分配利润。

 

由于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内容,法院作出判决前也要查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之间协议等文件有无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约定,

 

但实务中也出现了法院判决公司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否则,应当在期满后一定时间内向股东分配具体的利润数额。

 

【参考案例】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16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张俊与张浩、上海浩盛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否则,应在期满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红利。)

 

4、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这是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形式要件,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1)如果公司已经形成了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而且该有效决议是可供执行的决议,则原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时需提交这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参考案例】

 

(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法院认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胡克以股东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沪0115民初56327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甘波与上海吉方锆钛材料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和股东自治范畴,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盈余分配作出决议。原告未经股东会决议,亦未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要求清算,也无法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造成损失,且未依经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对并非独立财务年度的盈余直接要求进行分配,原告诉请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

 

但实务中会出现一种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作出一个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后,接着又作出一个新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来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甚至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股东依照前一个利润分配的决议提起盈余分配之诉,法院仍然不会支持。

 

【参考案例】

 

 (2017)渝01民终7861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忠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法院认为,后续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并未违反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公司利润的支配,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有权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对之前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予实施。

 

(2)如果未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但原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时,提供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

 

无法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原告确实没有提交任何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原告仅提交决议分配利润,但是未制作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原告提交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参考案例】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点击蓝字,查看无讼案例),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因与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法院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判断“滥用股东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未作出详细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

 

(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指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或者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系领取高薪的人。

 

薪酬水平过高的认定,包括: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薪酬发放、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不满足条件获得约定薪酬;给某些股东发放远高于其他股东的薪酬;薪酬的绝对水平过高,明显超过通常水准。

 

(2)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服务或财产,用于其自身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这种消费与公司业务的任何适当目的无关。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利润。

 

是指公司不分配利润,而大股东或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操纵公司隐瞒或者转移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增成本、关联交易、推迟确认收入、过度计提资产减值、过度预计负债、虚增库存等等。

 

(4)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固有权利;董事会越权作出事项。

 

4、必要时先提知情权之诉

 

不过由于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经营管理,很多时候盈余分配合法利益受损的股东往往已经被排除在公司经营决策之外,很难取得相应的证据。即便控股股东出具了财务报告,该份财务报告中的利润很可能已经被转移,账目也被“做平”。另外股东控制的股东会也可能出现长期不召开或者即便召开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合法利益受损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也无法提供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

 

这时候股东需要提起知情权之诉,审查相关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查阅资料的范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必要时还可能需要在知情权之诉中进行司法审计。

 

5、当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与公司决议纠纷出现竞合时,如何处理?

 

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形成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上被侵权股东无须提起公司决议纠纷之诉,直接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五条提起诉讼。

 

三、关于公司盈余分配(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公司治理建议

 

1、制定公司章程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治理的各类风险,聘请专业人员参与。

 

例如公司章程在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知情权的范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核审批、董监高具体的权利义务等条款时,充分考虑到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大股东的权力。

 

2、股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自身因出资瑕疵而产生股东身份的争议。如果是隐名股东则尽量在明确自己显名股东身份后提出盈余分配请求。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商议有关盈余分配的事项时,既要形成是否进行盈余分配的有效决议,又要形成具体的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4、如果一旦出现需要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时,也无需担心,及时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因为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来为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取得民事诉讼证据,或者为职务侵权、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取得初步报案证据。

 

 

编辑 贺原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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