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电动车夜半突发自燃,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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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电动车夜半突发自燃,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2024-07-10 0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68

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夜晚在车棚内骤然起火,烧毁相邻的电动车,相邻业主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物业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案情回顾

周某、吴某均系济南某小区的业主,双方均将其涉案电动车停放于该小区北侧车棚内。某物业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2023年夏天某晚20时许,该车棚发生火灾,造成周某电动车在内的数辆电动车损毁。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某牌电动车(车主吴某)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周某遂以侵权为由向吴某及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吴某辩称,其所购买车辆系合格车辆,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全体业主共有区域,系某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若某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事故停车区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有效参与救援、及时有效协助消防人员参与火灾救援,在与周某车辆并未紧邻的情况下,周某不会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故吴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辩称,电动车被烧系因吴某电动车起火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周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案涉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但根据济南市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吴某电动车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可见,吴某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电池故障并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火灾发生,致使周某电动车损毁,可以认定吴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对周某电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某物业公司提交了车棚灭火器安装照片等证据,经与其他证据综合印证,不足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充分的维护、管理,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情况、某物业公司的巡更情况、二被告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导致出现的财产损失的过错等情况,对于周某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些年,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随着电动车深入千家万户,因锂电池自燃而发生的火灾事故日益频繁,动辄财产损失,更甚者人员伤亡,令人触目惊心。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应厘清社会各方的权限及责任。

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在日常使用中,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如本案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极尽注意之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屡见不鲜的自燃事故与电动车、电池生产企业干系更为密切,企业作为电动车走向社会的第一道关卡,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增设充电设施和场地、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应政策规范新能源领域,合力消除安全隐患,让“新能源”真正成为人们信赖的安全能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 稿丨薛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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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电动车夜半突发自燃,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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