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时,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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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时,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4-07-11 0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死因不明时,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专栏:婚姻 2020-07-07 16685 0 举报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2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20万,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合同于2010年6月23日生效。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原因身故的,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的,被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2013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在菜市场卖菜时突然倒地,后脑撞在台阶边缘后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死亡证明》和《死亡情况说明》,确认A系突发死亡。

A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随后根据意外身故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保险公司称A未进行尸检,无法确认系意外事故死亡,仅同意按疾病原因身故支付基本保险金额20万,双方协商未果,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系意外死亡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可以初步证明A系意外身故,原告已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辩称A系非意外身故,却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该条将索赔方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且以其所能提供的为限。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原告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证据,原告已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死亡还是因疾病死亡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

且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索赔方应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却没有明确规定索赔人和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结合《证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公平分配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系疾病原因死亡,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称要求尸检被拒,亦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原因在于尸检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告的义务,且尸检并非确定死因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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