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质换证、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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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质换证、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7-14 0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保证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全省建筑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2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时,凭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资质有效,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视同已提供。

特此公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8/art_40689_4754286.html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有部分企业反映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未及时更新。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都可以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7828329.shtml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由我厅核发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乙级资质证书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二级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换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取得有效期至年底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401/4ca43a8e5cda49a8b0bf033f04aec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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