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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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9 23: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宁国资发〔2017〕59号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自治区国资委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资料清单

                                                                                                    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与股权投资。所称主业是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企业投资应以自治区发展战略和企业五年发展规划为引领,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合规性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自主决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应对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二级及以下独资子公司投资事项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决策;需要授权独资子公司行使投资决策权的,报国资委审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相关子公司产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项目逐级提交企业,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权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企业的授权在子公司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及盈利能力评估;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对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启动中(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履行合规性审核的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三)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四)是否履行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五)有关协议中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企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资料完备时,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必要时,国资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企业每年应选择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专项报告;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7〕5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一、二、三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年版)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8、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投资计划30%的投资项目。

   9、境内投资预期年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境外投资预期年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商业性投资项目。

   10、负债率超过85%的工业企业和负债率超过90%的非工业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1、非主业投资在年度投资计划30%以内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25%的境内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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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资料清单

一、拟投资项目申请文件。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五、企业内审部门及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投资项目涉及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七、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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