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费县人民医院床位费 关于印发《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

2024-07-13 0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局梳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汇编》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为基础,梳理收录了截至目前我市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7059项,其中放开价格项目264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13项。我市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及价格提供医疗服务,确需新增或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 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ⅠⅡⅢ级护理费取消药品加成加收项目的使用范围为:全市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四、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床位费相关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宜医改组发〔2016〕3号”“宜市价〔2010〕53号”“宜发改发〔2014〕258号”“宜市价〔2010〕98号”“宜发改发〔2012〕216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项目汇编》中医疗服务项目多、专业性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我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八、《项目汇编》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pdf 相关文章: 政策解读《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 [2023-12-18]

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4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