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贷款,为什么要我还?”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贷款有什么凭证吗 “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贷款,为什么要我还?”

“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贷款,为什么要我还?”

2023-04-08 0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贷款,为什么要我还?”

“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贷款,为什么要我还?”山西太原,丁女士向信用社申请20万元借款,用于购买矿粉,却没有收到钱款。一年后,信用社上门催债无果,把她告上法庭。

1.丁女士开办一家小型冶炼厂,想采购一批矿粉,却缺少流动资金。于是,她向县农村信用社申请20万元借款,为期一年,月利率为9.27‰。

为了顺利办下借款,她找了好友常女士作担保人,她的丈夫魏某也签订了一份财产共有人承诺函,承诺如果到期不能归还20万元借款,愿意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收到有关手续后,信用社便将20万元转入借款合同中指定的活期账户。这笔款子当天就被人取走。

但是一年期满后,丁女士却说自己并没有收到这笔款,自己不承担还款义务。

2.几经催促,丁女士就是不还款。眼看两年的民事诉讼期就要过去,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女士夫妻偿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6万余元,担保人常某及其丈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信用社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主张该合同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也如期发放到指定的账号。

至于这笔款子的用途、实际取款人,与信用社无关。假如借款被第三方取走,在长达一年时间里,丁女士没有追问、怀疑,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合常理。

3.在审理过程中,丁女士申请鉴定取款凭证上的笔迹,以及办理取款业务时的视频资料。

由于该农村信用社经过重组改制,相关的视频资料无从查找。

笔迹鉴定结论显示,取款凭证上丁女士姓名的确系其本人亲笔书写。丁女士不认可这份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要求,驳回丁女士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情形时,方可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展开全文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丁女士夫妇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6万余元。

担保人常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其丈夫董先生虽然是常女士的配偶、共同财产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需要对另一方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需担责。

4.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她认为本案实质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人贷款谋利,但实际贷款人不能还款时,才利用自己提供的贷款资料,让自己来当替罪羊。

她在办理贷款时,曾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排除被冒用。在一审时,她要求信用社提供涉案账户的开户资料和同步视频资料,但信用社无法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依据该规定,信用社应当举证该账户是丁女士本人开设,否则应推定丁女士的主张成立。

另外,这笔贷款并非丁女士取走。丁女士对法院委托的第一份鉴定结论表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被拒绝,只好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了相反的第二份鉴定结论。

因此,丁女士请求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笔迹。

5.二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已经显示,借款合同上以及取款单据上的签名,均是丁女士亲笔手写。没有证据表明需要重新鉴定。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过借贷关系,丁女士夫妻是否应当偿还银行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

现有证据都证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已将20万元贷款汇入了丁女士的账户,履行完贷款义务。

丁女士声称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却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也没有向公安部门报案,不合常理,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丁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您认为,丁女士说的是实情吗?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