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叉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人伤残,公司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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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叉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人伤残,公司是否要担责?

2024-07-15 0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货车司机张某到A公司卸货,叉车司机李某因操作不当,造成张某右脚被碾压致残。治愈后,张某将A公司与叉车司机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叉车碾压右足跟致终身残疾,起诉要求驾驶员及公司担责

张某是福建省的一名货车司机,2019年底,他按物流公司的要求运输一车货品至富阳A公司。到达A公司卸货完毕后,张某站在路面整理物品准备驶离仓库。这时,李某突然驾驶叉车朝张某驶来,叉车车轮碾压张某右后脚。后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足弓损坏并致终身残疾。

经此事故,张某无法再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其本人也只能依靠假足弓和拐杖行走。治疗终结后,张某将驾驶员李某及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4万余元。

争议焦点:

职务行为中各方责任应如何认定?

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焦点是驾驶员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各方过错及责任如何认定。

李某聘请的律师在答辩意见中提到,李某在厂区内驾驶叉车装卸货物,系从事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责任。而公司认为李某疏忽大意致人残疾,让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职务行为成立,由A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李某作为A公司驾驶员,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卸载货物,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张某受伤致残,其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和发生地点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要求,应当认为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各方责任,张某作为驾驶员,在整理货车物品时穿着拖鞋站在地面,且也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及危险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驾驶员李某在驾驶叉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本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因李某驾驶叉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因本次事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A公司承担。

最后,经法院审理释明并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A公司在先前治疗阶段已经支付的16万余元医疗费基础上,再赔偿张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7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担责,但可向过失人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行为人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尤其要慎之又慎,避免由此可能给公司及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责任承担。同样,作为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管理,尽可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从而减少公司的损失!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撰稿|民二庭 陈水英、倪慈丹

原标题:《【以案说法】叉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人伤残,公司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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