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停车被醉驾追尾致司机死亡后,法院判赔33万,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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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停车被醉驾追尾致司机死亡后,法院判赔33万,上诉维持原判

2023-07-02 0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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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醉驾,还没有驾驶证,为什么不是全责?”云南昆明,一男子开车送货时车辆突发故障,被迫停在左侧快速车道内,谁曾想到,被一小客车追尾了,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男子应承担30%的责任,男子不服,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云南昆明中院)

男子陈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靠送货养家糊口,事发这天,已经深夜了,他准备送货这批货物就回家休息,谁曾想到,车辆行驶到东三环路时突发故障,开不走了,于是陈某打开双闪灯,下车检查。

万万没想到,没过一会,男子沈某就开着小客车驶来,然后直直地冲着陈某货车的尾部撞去,砰得一声巨响后,两车撞到了一起,小客车车头当即变形。

陈某当时离得比较远,没有受伤,司机沈某就没有这么幸运,沈某的伤势非常严重,奄奄一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警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又对沈某是否喝酒进行检测,发现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39.85㎎/100ml,已经属于严重醉酒状态。除此之外,沈某的驾驶证,之前也因饮酒驾车被交警吊销,现处于无证驾驶状态。

让人没想到的是,交警并没有让沈某承担全部责任,交警认为,沈某只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陈某的小货车没有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车后部也没有粘贴反光标识,具有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但交警只让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从刑法上讲,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的问题,陈某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

按理说,反正车子有保险,让保险赔偿就是,本案比较特殊的是,陈某为了节约钱,不仅没有买商业险,连最基本的交强险都没有买,所有的赔偿都需要他自掏腰包。

注意,根据保险规则,陈某没有买交强险,交强险11万限额内的赔偿,不区分主次责任,由他全部承担,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方才按照事故的过错大小,由双方分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沈某家属11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按30%的比例分担,即1156501.38元-110000元的30%的赔偿责任(334255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陈某认为,他最多只需承担5%的责任。

法庭上,陈某表示,本次事故的主要诱因是沈某醉酒,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85㎎/100ml,远远超过醉驾80㎎/100ml的标准,已经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陈某认为,车辆故障后,自己打开了双闪灯,期间也有很多车辆驶过,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沈某不是在严重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会发生追尾事故,更不会死亡。

陈某说,法院对具体案情要具体分析,不应该以通常次要责任30%的比例来处理,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这里的责任,仅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4种,次要责任就是30%,没有20%、5%之类的责任。

陈某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适用次要责任30%的比例处理本案,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来重新划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小货车没有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车后部也没有粘贴反光标识,具有安全隐患,而且陈某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最关键的是,交警部门作出的上述事故认定书后,陈某作为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表示,在双方均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根据该事故认定书确定由陈某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陈某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大家觉得,从上述的情况来看,陈某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是5%,还是30%,亦或者其他比例?

关注@以身说法!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注:图片仅为说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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