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物料堆高(堆垛)的相关规范要求到底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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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问:货物/物料堆高相关规范要求是多少? 货物/物料堆高(堆垛)主要会导致坍塌、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 案例: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许,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破集装箱对面机加工车间的卷帘门,导致机加工车间内卷帘门附近的员工伤亡。 母规范堆高(堆垛)总体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8.1.2: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得产生下沉、歪斜或倾塌。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3.1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1.港口码头集装箱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36029-20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2007) GB/T36029-2018: 2.消防“五距”把握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 GA1131-2014: GB50016-2014(2018):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3.危化行业容器包装较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6.1化学危险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GB17915-2013: 4.冶金工贸行业种类形式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6.3.9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 《巷道堆垛起重机 安全规范》(JB/T 11269-2011) 古铜色Safety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中,有的规定堆高限度规定不超3m。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堆垛物质特性与方法(如货架式)、地基条件等多种因素,辨识出是否可承受风险,即以人不受到伤害为其本出发点来判断物品堆高安全性。 GB 8176-2012: 5.交通运输装卸环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JT/T 617.6-2018) JT/T 617.6-2018: 6.建筑施工/公路工程、石油化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范》(SY/T6444-201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50484-2019) JTG F90-2015: JGJ/T429-2018: SY/T6444-2018: 7.仓库仓储安全检查相关规范 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注1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 3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条 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1条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5条 6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3.2条 8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5.8.1.2条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九条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1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1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14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3.4条 15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1.2条 16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2.2条 17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5.1.1条 18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4条 19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8条 20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9条 21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2条 22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3条 23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5条 24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8.2条 25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8.7条 26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10.4条 2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10.7条 28 纸品储存的环境应通风、干燥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1条 29 纸品堆垛,要求成行堆放。货垛要求四面平整,稳固。货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m,货垛之间的垛距应不小于0.8m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2条 30 纸品堆垛高度应在机械作业能力范围内,单位面积上堆垛纸品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库场单位面积承载能力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6条 31 找准货物重心,叉载前调整货叉间距,重新叉载确保重心在中心位置。 《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GB-T 5141-2005) 32 每次叉载应确保货物紧贴挡货架,否则不得启动。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33 对货物进行捆绑、加固后方可行驶。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34 叉载货物后,做短距离后退,确保叉载货物与周边物体无任何联系,有足够安全间距后,再根据叉载货物的属性、状态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后倾角度。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35 禁止用叉车代替升降平台从事高处作业。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36 严禁作业时司机离开驾驶座位,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和培训。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 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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