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雪2023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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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雪2023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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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女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马雪,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回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冀0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雪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冻结马雪犯罪所使用的账号为6226732800260013的银行卡内存款1350000元、账号为6214912800307360的银行卡内存款290000元及相应孳息5811元、账号为6217991430014211597的银行卡内存款180776.2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马雪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于2020年4月15日由沧州市看守所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现刑期起止为:2017年9月23日至2029年9月22日。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化悔罪意识;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背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之约束自身言行;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回答教师提问,按时完成作业,在2022年期末考试中取得了法律99分、道德9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该犯在监区车间参加劳动,劳动岗位为辅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劳动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折算新表扬5个)。该犯月均消费金额为279.12元。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未全部执行;冻结银行卡内共计1826587.2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执行;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未执行。    该犯系主犯,上述财产性判项未全部执行,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雪提请减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6 月08 日

附:罪犯马雪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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