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退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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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退费细则

2024-07-15 1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

预付式消费是指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消费者收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收费原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消费凭证)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正式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

第六条(服务合同)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教育、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七条(禁止性收费行为)不得出现下列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一)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二)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时间或者服务周期都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多收费)。

(三)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消费的,大额应指1万元以上。

(四)使用夸大、虚假、误导等非法手段,诱导消费。

(五)超出经营者服务能力的。

(六)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七)违反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降低消费风险)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

第九条(学费收入用途)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条(退费)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争议处置)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双方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

(三)向备案、审批、登记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差异化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收费退费行为规范、预付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违规收费、退费投诉集中、预付费风险高的要实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起草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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