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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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文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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