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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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2024-07-09 00: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条 张澄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摘要】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与安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票据法确立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并不意味着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与票据行为的效力相分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大部分国家票据法的一致做法。我国《票据法》第10条并没有否定票据行为无因性,而只是其例外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要取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客观情况。   【关键词】票据;票据法;无因性

On Abstract of Security Act and Its Relativeness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产生原因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1]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票据的主要经济功能是汇兑和支付,并不具备流通和信用功能,因此并不存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客观经济需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票据的功能也随之逐渐增加,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也日益凸现。为了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也应运而生,要求将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与票据行为本身的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使票据行为脱离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发挥作用,从而使更多的人易于接受;另一方面可以在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总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

  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角度,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就是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而存在,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2]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阐述得更为详尽和清晰。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消费、借贷等)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3]台湾学者李钦贤进一步解释道,票据法律关系虽因票据基础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并非是将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到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创设另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即票据法律关系。因此,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票据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有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相互之间是没有联系和影响的。[4]

  我国票据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解释,认为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已经成立的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的法定记载,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如买卖、借贷、消费等)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则在所不问。凡持有票据者,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合法的,票据上签章之人对善意持票人,都应依票据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很好地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依据

  对于一般法律行为而言,作为某一法律行为原因的原因关系与作为该法律行为结果的法律关系之间有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当原因关系消灭或者无效时,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就归于无效。票据行为的发生当然有其原因,但票据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原因行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当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人为清偿原因债务而签发票据给债权人,债权人又将该票据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给他人时,其转让的也只是依据原因关系债务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而不是原因关系的债权。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角度看,票据行为实际上是无因的。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5]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此外,票据也是一种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就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有原因关系的具体性。[6]故从票据的性质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四)票据行为无因性法律效果的具体表现

  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中的法律效果,简单地说来,就是切断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票据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票据行为一旦完成,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即使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票据行为仍然有效,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其次,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在为票据上请求时,无须举证证明其原因关系的成立与存续,只须以票据行为本身为请求的基础,证明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即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最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票据行为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法律关系的分离,使得票据的债务人的抗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有原因关系的直接持票人依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提出抗辩,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上的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表现

  虽然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已为国际惯例和各国票据法所认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原因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毕竟在经济上具有一体性,而非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法律关系,票据行为还是依据原因关系而产生的,两者不可能不有所牵连,特别是在票据并未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转让之前,并不存在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问题。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笔者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分离,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也不能完全被切断。

  纵观各国票据法,它们都规定在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票据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主张原因关系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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