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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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4-07-15 17: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学院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 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和五年,专升本专业为两年,以此制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者应根据实  际培养成本和培养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时  间不得低于三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四年。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安排个人学 习计划及选修课程。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规定条件要求后,方可毕业。符合学位 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是依据培养方案所规定开设的本科类课程。许昌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课程模块、学科基础 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创新创业课程模块、教师教育课程模 块(师范专业)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学分 分配及学习要求详见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两类。

1. 必修课:是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 要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教师教育 必修课程(师范专业)、创新创业必修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 节。

2. 选修课:是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 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 课)、教师教育选修课(师范专业)、创新创业选修课。学生选修 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第五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 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理论课 16 学时计 1 学分,实验课(含上机)、技能课以 32 学时计 1 学分;集中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综合设计等实践环节 1 周计 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活动累积满 24 小时讲 1 学分,体育课 36 学时计 1 学分。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 0.5。

第九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的单位,有课程绩点(基点系数)、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三个参数,具体计 算办法为:

1. 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课程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按实际得分计算,60 分以下者课程绩点按 0 计算。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按 60 分计算课程绩点, 重修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计算课程绩点。

2.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规定学分×课程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平 均学分绩点可根据需要按学年、学期等分别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是学生参加评先表优、评定奖学金、批准免修和授予学位等环节 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选课

第十条 选课是指经注册拥有学籍的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院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 冲突。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1. 只有按时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选课。

2.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选课时应在 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 课。学生选课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或 限选课程之外,任选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3 门。

3. 每位学生至少在学校公布的通识类选修课中跨三个大类 修满 12 学分,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

(艺术限定性选修课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等八门课程),文科类学生至少修够 4 学分的自然与科学技术类课程。

4. 学生选修课程超出规定选修学分 4 学分以后,将按 80 元/学分进行收费。学生应确认自己所选的课程,并对选课结果负责。

5. 学生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获取他人选课数据,或修改、添加、删除他人选课数据,否则将依据学校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6.学生选课时间、流程及要求详见《许昌学院学生选课指南》。

第七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需符合培养方案和《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 所有课程考试,均需取得 60 分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缓考

1.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控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可提出缓考申请。缓考安排及成绩认定按照《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2.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以及擅自不参加规 定时间的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并且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补考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课程的最终成绩合算办法与正常考试相同(平时成绩+补考成绩),总评达到 60 分以上者按 60 分记载,总评在 60 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重修

补考或缓考不及格,或其他符合《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 定》中重修规定的,要按规定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办 法见《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章 课程的免修

    第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成绩高于80 分或在良好以上等级,且与本科课程内容一致的可申请本科有关本科课程免修, 总评成绩按原成绩(优秀等级按 90 分记,良好等级按 80 分记) 的 90%记入教务系统。申请免修时应随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生在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取得相关行业资格证书,且该成绩与证书可以代表有关课程的学习水平的, 可申请该课程免修或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申请创新创业学分 转换的按(许昌学院创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及累积转换办法(试行)》执行。免修课程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 2.0 推算结果记录。本类课程免修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不宜修读某一课程,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替代课程的 学习。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军事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入伍前为我校正式注册在籍学生的,按《河南省征兵工作 条例》规定,退役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 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2.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 类课程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替代课程 的学习,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重修与其他必修、限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 学生可以申请不随堂听课,但必须完成课程作业、实验、平时测

试及课程考试。

第九章 学业预警、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业预警

1. 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能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学分数累计超过当学年应修学分数的 40%(含 40%),学校将对其进行学业预警,由各学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示并通知学生家长。

2. 学业预警仅用于提醒并督促学生加强下一阶段的学习,不 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延长修业年限

1. 学习期间,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以有利于完成学习 任务。

2. 学生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最后期限为最后一学年第 一个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正式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后, 学生不得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3. 延长在校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在征求学生意愿前提下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如下一年级无同层次(本、专科)专业或相近专业者,允许跟随原班级就读,所缺课程可随跟读年级相近专业班级重新修读,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考核。

4.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应按照所编入班级学费标准缴纳 学费,在延长修业期间的重修课程无需缴纳重修费。

5. 延长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6. 延长修业年限以年为单位。

7. 延长修业年限需填写《许昌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籍学位科审批,经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 后,学籍学位科将有关信息报送教务处资源保障科,在管理系统 中将学生信息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退学

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 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 未完成学业者。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

(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一学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 个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2.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的学分,学校均予以记录。

3. 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第十章 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出学校或专业

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课程学习成果达到转入专业要求者, 可代替转入专业相同门次的相近课程,并最多只能获得被替换课 程的学分。如转入专业无相近课程,则可用于替代相同类别公共 选修课。转入学院需提交学生课程替换情况汇总表及替换依据, 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学习新专业已经开设 过的专业课程必须缴纳重修费,重修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通过我校认可的其他高校或网络平台进行各类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分(实践类课程及教学环节不得进 行网络学习)。学生必须在开始外校或网络学习前报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由所在学院做好学分认定及替换的论证,并报教务处审核 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对本院学生在外校或网络平台所修课程的过程证明及考核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学生在外校或网络平台完成学习后,相应课程成绩按课程提供方组织的考核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每名学生通过外校及网络学习取得的总学分上限由所在学院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所在 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毕业学分的 20%,且修业年限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对最低在校修业年限的规定。

第十一章 毕业

第二十九条 在籍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 及其答辩,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或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  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参加返校补考,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经教务处 审核合格可以发给补考当年毕业证书。超出规定时间未完成返校 补考,或未办理补发毕业证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返校补考在每年五月份举行一次,其他时间不另行安排。补发毕业证书后,原结业证书自动作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 经审核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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