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表西藏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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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表西藏白皮书(全文)

2024-03-04 19: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中间道路”的实质是分裂中国

  经过西藏各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团结奋斗,西藏已经走上一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不仅从来对西藏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而且还极力抹杀西藏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试图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确道路。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的“藏独”策略一直在不断变化。1959年3月,十四世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失败逃往印度后,公开主张以暴力为手段实现“西藏独立”。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中美关系缓和,十四世达赖集团看到国际形势于其不利,开始变换策略,提出所谓“中间道路”,由公开独立转为变相独立。1989年苏东剧变后,十四世达赖集团错误地判断形势,以为实现“西藏独立”的时机到来,又提出实现“完全独立”。1994年之后,十四世达赖集团发现“西藏独立”无望,再次变换口径,重新捡起“中间道路”招牌,要求所谓“高度自治”。近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加大了对“中间道路”的鼓吹力度,并加紧进行包装。

  “中间道路”,又称“中观道路”,本属佛教用语,十四世达赖集团却将其政治化。纵观“中间道路”,其核心有五条:一是不承认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宣称“西藏历史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51年被中国占领”,“从历史上看,藏人有独立的权利”。二是图谋建立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的“大藏区”,宣称“西藏问题”是600万藏人的问题,要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和青海等藏族及其他民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统一的行政区。三是要求实行不受中央约束的“高度自治”,不承认中央政府的领导和西藏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宣称建立“自治政府”,“除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由藏人(即十四世达赖集团)负责,并负有全权”。四是反对中央在西藏驻军,表面上认可中央负责国防,但又提出中国军队“全部撤出去”,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五是无视青藏高原自古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限制其他民族进入“大藏区”,驱赶在青藏高原世代居住的其他民族。

  “中间道路”以表面上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换取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西藏的“治权”,建立由他们控制的“半独立”政治实体;待“治权”巩固后再谋求“主权”,最终实现“西藏独立”。“中间道路”作为分步实现“西藏独立”的政治纲领,既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宪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西藏的历史、现实和民族关系,更有违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独立国家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贡献。大量考古、历史研究表明,在中国境内,藏族与汉族和其他民族自古就有血缘、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西藏地方与中国内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从来没有中断过经济、政治、文化往来。公元7世纪在西藏发展起来的吐蕃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地方政权,为开发中国西南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古代正式将西藏地方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之下,是在元朝(1271-1368年)。元朝设立释教总制院和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宗教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明朝(1368-1644年)时,在西藏实施多封众建,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同时,西藏地方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新王方可继位。清朝(1644-1911年)时,中央政府先后册封藏传佛教格鲁派首领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正式确立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从1727年开始,清朝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管理西藏地方行政,先后派遣驻藏大臣百余人。1751年,清朝废除世俗郡王掌政制度,正式任命七世达赖掌管西藏地方政府,实行政教合一,设立由四位噶伦组成的噶厦,听命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1774年,当英国东印度公司派人到扎什伦布寺企图与西藏直接建立联系时,六世班禅答复说,西藏属于中国领土,一切要听从中国大皇帝的圣旨办事。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完善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多项制度,明确规定达赖等大活佛转世须经金瓶掣签认定,并报请中央政府批准。此后,十、十一、十二世达赖和八、九、十一世班禅都经金瓶掣签认定。十三、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都是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免于金瓶掣签认定的。

  中华民国(1912-1949年)继承了历史上形成的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继续对西藏实施主权管辖。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在1912年的《清帝逊位诏书》中宣布“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均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行使对西藏的行政管辖。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设机构。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的认定、坐床,均经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批准。虽然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内乱频仍,国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维护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束全国割据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平解放西藏、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是中国中央政府在中央政权更替后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正义之举。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十七条协议》,正是在尊重和确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内约法。和平解放后,西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推动国家发展进步。

  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过“西藏独立”,根本不存在西藏“政治地位”问题。十四世达赖自1959年因抵制废奴改革而叛逃国外后,根本无权代表西藏人民,更无权决定西藏的前途命运。所谓“流亡政府”更是一个从事分裂中国活动的非法政治组织,毫无合法性,在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

  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其“中间道路”主张时,总是津津乐道所谓的“大藏区”。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大藏区”在中国行政区划历史上毫无根据。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权是由吐蕃人联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的各个民族、部落共同组成的多民族政权。吐蕃政权灭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杂居相处,并无统一政权。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都元帅府(即乌思藏宣慰司)来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区分别设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脱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统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宣政院(初为总制院)。明朝时期,在西藏设立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升级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在朵甘思地区则设有朵甘指挥使司(后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针对西藏地方出现的动乱,中央调整西藏与周边川、滇、青等省区的行政区划,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并延续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从未超过今天西藏自治区范围。

  “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大藏区”的概念并非十四世达赖集团首创,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由英国殖民主义者提出并写入非法的“西姆拉条约”。该条约将中国藏族聚居区划分为“外藏”和“内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区,实行“自治”;“内藏”即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的四省所属藏族聚居区,中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军队。由于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未签字并不予承认,“西姆拉会议”以破产而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但英国殖民主义者依然积极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国支持下实现“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终于觉醒,1930年他在拉萨对当时的中央政府代表刘曼卿说:“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

  “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在中国,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区特别是毗邻区域,自古以来就生活着汉、藏、回、门巴、珞巴、羌、蒙古、土、东乡、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纳西、普米、怒等十几个民族,他们是这块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青四省,都是多民族杂居区,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结果。由于地理、历史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区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别由中国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长期交错相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又在部落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拥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区”完全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可见,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现。

  ――“高度自治”是图谋制造“国中之国”,完全违背中国宪法和国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称“真正自治”、“名副其实的自治”,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宣扬“中间道路”的又一核心内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追求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自治权”。但是,在十四世达赖集团关于“高度自治”的言论中,还清楚地包括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国家制度的内容,“高度自治”实质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国中之国”。

  一是关于“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高度自治”宣称“除了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自治政府”有权在外国设立“代表处”。这实质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独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各项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又提出,“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企图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和“中印之间的缓冲区”,把中国内部事务变为国际事务。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达赖集团反对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其“西藏独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关于其他民族的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十四世达赖集团重要成员桑东2005年在一次讲话中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大藏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毗邻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达赖集团要让这片地区数以千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种荒唐而恐怖的逻辑,即所谓的“高度自治”实现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时。

  四是关于“高度自治”与“一国两制”。十四世达赖集团声称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办法,在整个“大藏区”实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况更“特殊”,自治权利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一国两制”是中国为解决台湾问题以及香港、澳门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西藏与台湾以及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始终处在中央政府主权管辖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问题。

  由此可见,所谓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独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辖的“大藏区”。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没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国各民族关系的精神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高度自治”,根本无视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现行国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时就继承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中国,构成国家整体的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而不是成员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级,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与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高度自治”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要求获得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把地方对中央的隶属关系说成是政治实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对等关系。在中国,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区域内,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族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之下。十四世达赖集团企图通过“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佛教教义中的“中观”思想原本是主张摒弃“实有”和“恶趣空”两种偏见,不走极端。然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政治主张,只是借“中间道路”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十四世达赖的二哥嘉乐顿珠、弟弟丹增曲嘉以及其重要骨干桑东等“藏独”头目曾表示:“我们先求自治,然后再把中国人赶走!自治将是个起步。”“第一步先让西藏在自治的名义下半独立;第二步过渡到西藏独立”。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新头目也对印度《对话》杂志表示:“西藏独立与西藏自治的观点并不矛盾,从辩证角度看,西藏独立是原则目标,西藏自治是现实目标。”为推行“中间道路”,分阶段实现“西藏独立”,十四世达赖集团极力包装自己,佯装迎合“世界潮流”,假借诸如“第三条道路”、“民族自决”、“民族自治”、“非暴力”、“双赢”等国际话语,把“藏独”诉求粉饰成追求公平正义与民主自由。然而,由于彻底脱离中国国情与西藏实际,根本违背中国宪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不管怎么包装都是徒劳的。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中间道路”时,总是借“和平”、“非暴力”等时髦话语来粉饰自己,掩盖其暴力和武装的本质,造成“慈善”假象,骗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然而,在“和平”、“非暴力”等充满温情字眼的背后,人们不难发现,自1959年发动武装叛乱以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始终是暴力和“非暴力”两手并用,借“非暴力”之名行暴力之实。“和平”与“非暴力”,不过是十四世达赖集团欺世盗名的遮羞布,他们从未放弃过使用暴力推行“西藏独立”的路线。

  ――十四世达赖集团为达到“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暴力

  1959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发动大规模武装叛乱,武装袭击中央政府驻藏工作人员,大量残杀支持民主改革的藏族同胞。十四世达赖对此不但知情而且还明确鼓励。十四世达赖在其“自传”中曾这样写道:他们“每个人都是全副武装,甚至我的私人厨子也扛着一枚火箭筒,腰间挂满了炮弹。他是个曾受美国中央情报局训练的年轻人”。十四世达赖出逃印度后,重新组建武装部队,伺机“打回西藏”。1960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尼泊尔北部的木斯塘重新组建“四水六岗卫教军”。1962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组建以流亡藏人为主的“印藏边境特种部队”。1961-1965年间,十四世达赖集团共偷越边境204次,疯狂袭扰中国边防军队和边境地区的平民。

  十四世达赖集团曾经得到了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武装支持。美国公开的档案资料显示,十四世达赖集团在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之际即与美国政府建立了联系。在西藏武装叛乱期间,美国中央情报局不仅派特工帮助十四世达赖逃亡,而且专门训练了从事“藏独”活动的武装分子,并空投大量武器装备。2012年6月8日,德国《南德意志报》发表《神圣的表象》评论说,“纯粹和平主义的代表人物达赖喇嘛对中情局在西藏活动的了解,很可能比他迄今承认的多得多。如今,巨大的阴影落到了这位神王的头上”。这篇评论指出,十四世达赖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直接关系与其“最高道德权威的身份完全不符”。

  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十四世达赖集团公开实行暴力日益不得人心,迫于形势压力,开始采用两手策略:一手是连续制造暴力事件,向中央政府施压;一手是宣扬“非暴力”,欺骗世人,掩盖暴力行径。在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划煽动下,20世纪80年代,西藏接连发生暴力事件。1987年9月21日,十四世达赖在美国国会演讲,鼓吹“藏独”思想。9月27日,暴徒在拉萨大昭寺广场呼喊分裂口号,围攻民警,并打伤多人。10月1日,暴徒在八廓街抢砸派出所,烧毁7辆汽车,数十名民警受伤。暴徒们声称:“达赖喇嘛要搞西藏独立,我们都要跟着干,谁要不跟着游行就砸谁的家。”1988年3月5日,拉萨传召大法会期间,一批暴徒在大昭寺、八廓街等地,冲击党政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砸烧汽车、商店等,造成民警、民众共299人死伤。1989年3月5日至7日,拉萨再次出现骚乱,暴徒使用枪支袭击民警,造成1名民警死亡,40名民警受伤,107家商户、24个政府机关、小学和居委会被捣毁。1992年3月11日,9名“藏独”分子用燃烧弹袭击中国驻印度使馆。

  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发生在2008年3月14日。这天,一群暴徒在拉萨市中心城区多点以石块、刀具、棍棒等为武器,对无辜路人、车辆、商铺、银行、电信营业网点和政府机关实施打砸抢烧,当地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事件中,暴徒纵火300余处,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大量事实表明,“3・14”事件是十四世达赖集团精心策划和煽动的。事件发生后,十四世达赖通过其私人秘书处发表声明,将暴力事件美化为“和平抗议”。3月16日,十四世达赖接受英国BBC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藏人在何时做何事,我都会尊重他们的意愿,不会要求他们停下来。”与此同时,深受达赖影响的“西藏青年大会”(以下简称“藏青会”)通过“立即组建游击队秘密入境开展武装斗争”的决议。“藏青会”头目称,为了彻底胜利,已经准备好至少再牺牲100名藏人。

  ――十四世达赖集团破坏象征和平的奥运会,充分暴露其“非暴力”的虚伪性

  奥运会是人类和平、友谊和进步的象征,为各国人民所欢迎和珍重。十四世达赖集团对北京奥运会进行滋扰破坏,是对其所谓“非暴力”形象的极大讽刺。

  2007年5月,“藏独”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第五届国际声援西藏组织大会”,时任“西藏流亡政府”头目桑东出席了这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个《战略计划》,决定启动抵制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运动。之后在美国的“藏独”组织提出了“西藏人民大起义”构想。他们认为2008年是实现“西藏独立”的最后一次机会,决定利用奥运会前国际社会关注中国的“有利时机”,图谋“通过唤醒、协调西藏境内的行动给中国制造危机”。

  2007年年底,“藏青会”、“西藏妇女协会”(以下简称“藏妇会”)等“藏独”激进组织在印度召开会议,宣称将发起“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2008年1月4日、25日,7个“藏独”组织在印度新德里组织新闻发布会,公布《“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倡议书》,并在100多个网站上传播,称“将从2008年3月10日开始,举行不间断的大规模的‘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3月10日,十四世达赖发表讲话,鼓动中国境内的不法分子采取暴力行动。“藏青会”在同一天发表声明称,“目前应紧紧抓住过去独立斗争中从未有过的重要契机,即今年的奥运会”,为了“西藏独立”,“不惜流血和牺牲生命”。

  在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划组织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筹办期间,“藏独”势力在国际上制造了一系列干扰破坏活动。“藏独”分子多次破坏奥运会的重要仪式,包括冲击希腊的圣火采集仪式,在多国抢夺传递中的奥运火炬等野蛮行为,引起国际社会极大愤慨。

  ――十四世达赖集团漠视普通藏人生命,蛊惑纵容僧俗信众自我施暴

  2011年8月,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新头目上台后明确提出“创新非暴力”运动。自此,十四世达赖集团开始通过多种途径煽动境内藏族僧俗、信众自焚,造成中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自焚事件。2012年5月29日,在“藏青会”为自焚藏人举行的烛光集会上,其头目宣称,“西藏独立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会从地上长出来,而要靠我们的努力和行动,要付出代价”。2012年9月25日至28日,十四世达赖集团召开第二次“全球流亡藏人特别大会”,明确将自焚视为“最高形式的非暴力行动”,将自焚者视为“民族英雄”,为其建造纪念堂、筹措专项基金。此后的一段时间,十四世达赖集团大肆鼓吹“自焚不违背佛法”、“自焚属于殉教行为,是菩萨行”,诱骗藏区信众特别是一些阅世不深的青少年走上不归路,导致自焚事件陡增。

  中国公安机关侦破的一系列自焚案件,清楚地说明自焚事件是十四世达赖集团一手操纵和制造的。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格尔登寺是自焚事件发生最多的地方,事实证明,该寺发生的自焚事件与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动有着密切关系。十四世达赖集团组织自焚一般通过四条途径:一是通过格尔登系寺庙和印度格尔底寺“新闻联络小组”联络,遥控策划自焚;二是由“藏青会”成员非法入境,煽动组织自焚;三是通过境外回流人员教唆自焚;四是利用网络和“藏独”媒体炒作造势鼓动自焚。

  十四世达赖集团还发布操弄自焚行为的《自焚指导书》,有系统地煽动、教唆境内藏人自焚。该书作者署名拉毛杰,曾连任过两届“流亡议会”“议员”。《自焚指导书》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鼓吹自焚者是“无畏的英雄,很伟大很光荣”,怂恿“男女英雄们”时刻准备牺牲生命;第二部分是教授如何做“自焚准备”,详细指导自焚者“时间上要选择重要日子”,“环境要选择重要的地方”,“留下书面或录音遗言”,“托一两个信得过的人帮助录像或照相非常重要”;第三部分是“自焚口号”,教唆自焚者呼喊统一的口号;第四部分是配合自焚的其他行动。《自焚指导书》完全是一部教唆他人自我施暴、制造恐怖气氛的死亡指南。撰写并传播《自焚指导书》,无疑犯有杀生的罪孽,与藏传佛教教义完全相悖。

  在公共场合的自我施暴本身就是暴力行为,目的是制造恐怖氛围和传导恐怖心理。在这个是非明确的问题上,十四世达赖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2011年11月8日,自焚事件发生初期,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问题在这里,自焚需要勇气,非常大的勇气。”这实际上是对自焚者表示赞赏和肯定。2012年1月3日,他又为自焚辩解称,“自杀从表面看是暴力行为,但区分暴力与非暴力最终在于动机和目的,源于愤怒和憎恨的行为才是暴力”。显然,在他看来,自焚是“非暴力”行为。2012年10月8日,他在接受专访时还说,“我非常肯定的是,那些自焚者之所以牺牲自己是因为怀揣着真挚的动机,是为了佛法和人民的福祉,从佛教的观点来看,是积极的”。在此,他已十分清楚地对自焚给予肯定和赞扬。达赖还利用其宗教领袖身份,亲自主持“法会”,带头为自焚者“超度”、“念经”、“祈福”,这对具有朴素宗教感情的信众很具煽动性和蛊惑力。

  尊重生命,反对暴力,是佛教的基本主张。佛教既反对杀生,也反对自杀,主张慈悲为怀,善待、爱惜、救护一切生命。不自杀,为佛陀所制定的重戒。在佛教经典中,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佛教《四分律》、《弥沙塞五分戒本》、《十戒律》等比丘戒律都规定:若比丘亲手自杀,或请别人杀死自己,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佛教还认为,劝诱、鼓励、赞叹自杀,及为自杀行为提供条件和方便,是一种严重的罪业。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藏人自焚的态度和做法,就是在教唆、诱导别人自杀,属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的基本良知和道德,而且严重践踏了佛教教义,与佛教生命观完全相悖。中国政府为维护人民权利,捍卫法律尊严,采取多方面措施制止自焚事件,挽救无辜生命,并对自焚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挫败了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自焚实现“藏独”的图谋。

  ――十四世达赖集团煽动民族仇恨,培养崇尚暴力的“藏独事业”接班人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为实现“西藏独立”,始终没有停止在藏族和中国其他民族之间制造隔阂和矛盾,挑拨离间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自1959年发动叛乱失败后,十四世达赖在讲话中不断宣称:“赤色汉人”是“怀中之蛇和令人生厌的东西”;“汉人就像一个神经不正常的人”;“汉人把藏人看成牲口一般,进行残酷的折磨”;“自从汉人来了以后,西藏的痛苦就增多了,因此痛苦增多的根源在于汉人”;“汉人残酷、无情、凶狠,千方百计地消灭藏族”,“中共屠杀了100多万藏人”。近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还利用自焚事件强化仇恨教育,在所办学校展示自焚照片,强迫孩子们向自焚者致敬,攻击中央政府治藏政策,强化民族隔阂和仇恨心理。

  成立于1970年的“藏青会”,是直接听命于十四世达赖的“藏独”激进组织,目的是为“藏独事业”培养“接班人”。“藏青会”章程规定,“遵从怙主达赖喇嘛的正确领导和指引”,“致力于西藏自由、独立的正义事业”,“不惜生命代价”。“藏青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制造暴力和恐怖活动。“藏青会”多届主席都曾经声称:“武装斗争和使用暴力是西藏获得完全独立的必由之路”,“恐怖活动可以用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果”,“恐怖活动可以获得广泛影响,吸引国际社会对西藏问题的关注”。2003年7月3日,时任“藏青会”主席的格桑平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只要是为了我们的事业,我们不惜使用任何手段,无论是暴力还是非暴力”。多年来,“藏青会”不仅策划和煽动不明真相的普通群众参与暴力事件,还积极培训其武装和后备力量。他们在印度达兰萨拉设立了武装训练基地,组建“西藏自由战士协会”,进行武装破坏活动,并派人与国际恐怖组织接触,寻求相互支持。在西藏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很多暴恐事件,都与“藏青会”有直接关系。

  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培养“藏独”接班人的政治目的,制造“藏族孤儿”事件,导致骨肉分离,酿成人间悲剧。据瑞士《新苏黎世报》报道,20世纪60年代,十四世达赖与瑞士商人勾结,强行将近200名藏族儿童从亲生父母身边夺走,谎称其为“孤儿”,安排瑞士家庭领养。十四世达赖此等所为,公然违背人伦道德,严重践踏儿童权利,为人类正义和善良所不容。

  十四世达赖集团为维系权威,排除异己,对政治和宗教上的不同意见者采取暗杀、毒害等手段,实施政治和宗教迫害。20世纪90年代末期功德林活佛在家中被刺成重伤,赤江和松布两个年轻活佛遭到“死亡威胁”。这些事件都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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