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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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07-13 12: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330 发文字号:新发改规〔2020〕13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12-04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现行有效 标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18: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附件1: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

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二)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未纳入专项交易的电采暖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鼓励相关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四、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

五、相关要求

(一)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归集,按季度报送我委。同时,按照电采暖到户电价同步调整电表和结算方式,进一步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电网输配电价表

      2.新疆电网大工业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

新疆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 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

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1737

0.1707

0.1667

二、大工业用电

0.1305

0.1223

0.1105

0.0938

33

26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 500千伏及以上“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349元(含税、含线损)。

附件2:

新疆电网大工业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0.1360

0.3780

0.6200

0.1280

0.3560

0.5840

0.1215

0.3360

0.5505

0.1119

0.3100

0.5081

33

26

注:表中电价为含税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此件于重新编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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