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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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3-07-09 13: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就《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和目的。市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即已明确“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进行分割转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也明确要“规范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行为”,但对分割、合并转让操作细则一直未予规范和明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也明确“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有各地依法依规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企业解难题”实践活动要求,明确分割、合并转让条件、程序及要求等,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发利用处起草了《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

(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市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及《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细则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界定含义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成若干独立宗转让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若干宗界线相邻的地块合并成一宗转让的行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二)明确转让条件。1、分割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合同或建设协议等无限制性约定;三是分割后的宗地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四是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不得分割转让)。五是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六是工业用地分割(工业地产除外),原则上分割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2、合并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合同或建设协议等无限制性约定;三是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

(三)明确转让程序。1、分割转让程序:一是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二是分割转让方案征得建设、消防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三是转让方持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四是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合并转让程序:一是合并转让方案征得建设、消防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二是转让方持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合并转让手续。三是交易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明确转让要求。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二次分割转让;二是合并转让后产权不得分割;三是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不得向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以及不得向上一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标准地”的,按照原“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投资建设;四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转让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最短年限统一土地出让年限。

三、其他

1、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解读人:谢俊

3、联系电话:885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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