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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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查?(上)

2023-12-25 1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王宝滨 李涛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某项重大国情国力状况,针对某类统计总体的全体单位,按照统一的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在统一的标准时点,组织开展的大规模、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按照普查的组织实施主体,我国普查的种类既包括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也包括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普查,如原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原文化部开展的全国文物普查等。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

  我国的三项重大国情国力周期性普查分别是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三大普查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普查的作用

  我国的三大普查主要用于搜集重大国情国力资料,为国家及地区制定长期规划、重大决策提供翔实的统计资料。普查为各类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准数据、基本抽样框和单位字典库,是我国政府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如通过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名录库资料是统计部门开展抽样调查的基础。相比其他调查形式,普查更能掌握大量、详细、全面的统计资料。

  二、普查的特点

  普查是一种全面调查。通过这种方法所得的资料较为系统、全面、稳定、可靠,有利于积累资料,并进行动态对比分析。由于普查资料的来源建立在普查对象各种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因此,不仅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能获得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了解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层单位也可利用普查资料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且由于中间环节多,易受干扰,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较高。此外,普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工作繁琐,操作流程繁杂,承担任务繁重。

  三、周期性普查的形成

  1993年前,我国的普查工作尚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时期,普查范围不统一,普查内容不配套,资料没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其间,政府统计部门开展了两次工业普查(1950、1985)、四次人口普查(1953、1964、1982、1990)和一次第三产业普查(1993)。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等。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统计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1、6的年份实施。

  2003年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全国工业普查和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此后的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同时,明确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改在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此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至此我国的周期性普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摘自《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第二版),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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