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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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2024-07-13 04: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节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1、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形成

· “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用以奴役、压迫人民和镇压不服从统治的贵族

· 阶级社会早期,“代行天罚”是奴隶主阶级实行统治的思想武器

·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顶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从血缘上找到商王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借口

· 商朝占卜之风极盛,有专门向上帝请示的人“巫祝”,其主要任务就是占卜,做共同人神的工作;这意味着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违抗王命就是违抗神命,镇压和战争是商王在“代天行罚”

2、夏商神权法思想形成的原因

(1)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缺乏对自然界的科学了解,为宗教迷信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是早期人类对自然的惊异敬畏之情,表现为图腾崇拜的宗教迷信。

(2)奴隶主贵族建立王权的需要,他们通过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来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是阶级压迫的伪装,在夏商两代,奴隶主贵族伪托天命、神意实行统治,极力宣扬神的观念,力图神话他们的统治权力,使其合法化。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服务于奴隶主贵族统治。

3、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特征

(1)一是在政治观上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就这一角度来说,神权法思想表现出的特征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注重德教。

(2)二是在宇宙观上的人和神的关系,就这一角度来说,神权法表现出的特征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3)上帝的至上性是人间王的至上性在人们心目中的反映,可以说是人创造的神,并且只代表官方的神。王权借神而神化,又借神而极端残暴。

4、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影响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特征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例如法必须为少数统治者所垄断,法律是对被统治者的制裁手段和镇压工具的观念,影响和决定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面貌。

5、周初对神权法思想的改造

· 最早对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进行改造的是西周初期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周公

·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思想,用“天命”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用“君权神/天授”的观念为王权披上神圣外衣

· 西周统治者还提出了“德”的概念,认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真正有德之人才能承受天命,一旦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因此强调“以德配天”,要保持统治者的地位就必须“有德”,统治者只有在自己有德的条件下,才能与天命相配合

·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商朝关于帝的人格化神灵的含义,抛弃了其自然属性,形成了“天帝”的概念,并且对“天”的地位重新安排,由商的“帝祖合一”发展为“帝祖分离”,认为“天”或“上帝”和祖先神不是一个概念,“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之神,其地位在各族的祖先神之上,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提供了依据

6、“以德配天”提出的原因

(1)出于在统治理论上自圆其说的需要,过去夏商统治者均宣称其权利受命于天,不受其他任何力量的影响,可以与世长存,但都为新的王朝所取代,如果将多次的改朝换代都说是天命所归难以让人信服。

(2)基于对人民力量的新的认识,周初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必须重视人心向背,不能忽略人民的力量,才不会重走亡国的老路。

7、“以德配天”的内容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是强调“敬德”和“保民”,统治者想要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通过修明德行达到“以德配天”的目的。周朝的统治者必须修德才能求得上天的保佑,使自己的统治永远延续下去。修德的重要方面是以殷为鉴,谨慎行事,严于律己,咸和万民。敬德和保民二者密不可分,是紧密相连的整体,只有关心民心向背,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保住天命。

8、“以德配天”的意义

“以德配天”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机器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殷商以来的天命观做了修正,限制了天命的作用,强调了人为力量,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第二节 西周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1、亲亲、尊尊原则与礼治思想

· 礼源于原始社会求神赐福的宗教仪式,进入文明社会后,这种仪式演化为社会性礼仪,并趋向制度化,成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体系

· 西周是一个礼治社会,周公在殷礼的基础上制礼作乐,奠定了西周礼乐盛世的基础,以礼作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

· 周王朝保持氏族社会形成的“亲亲”的传统,由“亲亲”而“尊尊”,建立了一个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血缘宗法的政治等级制度,西周的制度、规章都是维护或者从属于这一政治等级制度

· 周礼时由政治等级制度规定的社会秩序的象征体系,起到维护、强化这种社会秩序的作用

· 倡导“亲亲”和“尊尊”的实质在于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实现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 《礼记》中还明确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刑不上大夫”是指国家制定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贵族的;“礼不下庶人”是指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庶人无权享有周礼,只有各级贵族可以按照礼的规定享有各种特权

2、礼治思想提出的原因

以血缘的“亲亲”原则形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有序状态,避免统治集团内部因争权夺利而自相残杀,从而削弱控制政局和维持统治的能力,礼治原则反映的是贵族统治集团的利益,是一种血缘政治的产物。

3、礼治思想的意义与影响

西周主张礼治对中国礼文化的形成有很大影响。华夏族以礼作为认同标志。有礼可进于华夏,无礼则被视为夷狄,华夏族人时刻以礼自任,礼成为支配人行动的思想核心。共同的礼文化特征的存在是我们民族数千年来凝而不散的重要条件。

4、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明德慎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明德”是“慎罚”的基础,“慎罚”是“明德”在法制实践方面的具体表现,“罚”必须服从于“德”,“德”应当指导“罚”。

(1) 明德:“德”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融信仰、道德、行政、政策为一体,内容非常广泛,凡一切用当时的标准来衡量术语美好的事物和行为都可以纳入“德”的范畴。“明德”是对统治者道德上的要求,要求统治者勤政修治,一是克制自己的欲望,记取殷人的教训,力戒荒淫,实行德治;二是关心民间疾苦,“怀保小民”,对症下药,强调统治者要惠民、裕民,宽以待民,重视小民的力量,以民心向背为镜,察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2) 慎罚:慎罚思想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a. 对犯罪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在处理犯罪和刑罚适用问题上,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犯罪(非眚)和过失犯罪(眚)、惯犯(惟终)和偶犯(非终),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是西周慎刑思想的表现,反映了当时刑事立法已达到较高水平

b. 罚不连坐,罪不相及:注意缩小刑罚的打击面,改变了商朝任意株连的做法

c. 用刑适中,罚当其罪:刑罚宽严适中,使用刑罚不畸轻畸重,使罚当其罪(周公《立政》)

5、明德慎罚思想的评价

明德慎罚思想,是适应西周初期的政治形势和经济条件而提出的,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直至西周中期制定《吕刑》时,仍具有相当的影响,汉代以后正统法律思想体系中关于明德慎刑的主张也是以周公这一思想为理论渊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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