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字体侵权函请莫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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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字体侵权函请莫慌

2024-07-12 10: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字库是通过编码、数学算法等方法将同一字体的单字集合而成的数据库。 一般企业所收到的字体侵权函多是被指使用单字未经授权而侵权,并非指字库侵权。

目前司法趋向将单字认定为美术作品

字库中的单字想要获得保护的路途并非一帆风顺。

“方正诉宝洁案”,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美术作品,但对于字库字体,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因此,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方正诉暴风案”[2],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可见,单字的保护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工业产品属性等问题,法院最终未能给予单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故事的转折点发生在2013年,“汉仪诉青蛙王子案” [3] ,该案首次明确单字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获著作权法保护,并纳入为2013年中国50大典型知产案例,对字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意义深重。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涉案四字具备秀英体上述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法律保护。”

“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趋于认同字库单字具有可版权性,审理字体侵权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单字是否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具备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

字体单字应如何判断

具有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的单字才可获保护,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单字都可获得保护。在“方正诉跃兴旺案” [4] 中,法院将更加具体明确地阐述单字独创性应如何判断。北京三中院在对比“自”、“然”、“之”、“子”四个单字与权利单字时,先从二者字形整体设计风格判断,再对单字笔画粗细和外形设计进行具体判断。

“将跃兴旺公司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的自、然、子三个字与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平和体自、然、子三个字相比,三个字的字形设计和整体设计风格基本相同。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两字进行对比,两者的字形在其笔画粗细和外形设计上相同。自字均是直线笔画歪斜,中间横划粗细对比强烈,中间横划第一条与右侧竖划相连、第二条与左侧竖划相连,且两条横划位置偏下;行笔提按结合,左侧一竖成波浪形;第一笔撇与横划相连,型如一点。”

“对于之字,跃兴旺公司的之字上方的点基本形状为圆形,加上圆点下方的延伸部分,整体视觉效果为一个夸张的逗号,与下方的笔画风格并不统一;而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平和体的之字上方的点为一斜点,笔触与下方的部分均呈现为传统书法的笔法,且风格统一。由于之字笔划较少,而跃兴旺公司的之字上方所呈现的点在其之字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大,故而,跃兴旺公司所使用的之字在整体上同北大方正公司方正平和体中的之字并不近似。”

“ 据此,在判断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时:

首先,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

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

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字库公司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其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单字侵权赔偿

以“字体”、“字库”、“侵权”、“判决”为关键词在alpha数据库中检索,截至2020年10月,认定侵权判赔的共有95份判决(实际中字体纠纷大多以和解、调解结案)。大部分单字侵权纠纷判赔金额区间在2千元至5万元,整体而言判赔额不高。

判赔区间 数量 判赔≦5000元 19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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