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速裁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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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速裁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啦!

2024-07-09 09: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2年3月24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3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速裁程序是指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简化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和方式。

第二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七)一审按照速裁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上诉案件;

(八)不服一审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九)其他适合速裁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

第三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行政审判庭。

第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需要变更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审判庭认为一审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及理由,异议成立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八条 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第九条 简化送达环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及其他当事人能够知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条 下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先行协调: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三)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四)其他适宜庭前协调的案件。

当事人不同意协调或者协调不成的,应当尽快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已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开庭审理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征求是否申请回避意见外,可以不再核实当事人身份,重复告知当事人其他诉讼权利义务。

(二)对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起诉状、答辩状,可以不进行宣读;

(三)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项,审判人员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外,可以不再调查,而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直接进行举证、质证;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的,在法庭确认后,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就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辩论意见;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发表意见的,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五)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

(二)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

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般应当当庭裁判。

第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鸡西市各基层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速裁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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