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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8: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业标准效力问题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施行)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个人认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但是为什么有的行业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呢?例如:《AQ 2068-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还有最新的《GA 38-2021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T 1772-2021 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的加/T,有的没有,这该怎么理解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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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您好,咨询一下,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如何定位?是继续具有强制性?还是直接转变为推荐性标准?或者是根据行业属性、必要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虽然新《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句话的意思好像也是针对以后将要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那么在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就已经发布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怎么办呢?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或者解释吗?请指教,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按照“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改革目标,经过评估清理,完成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除了部分例外的领域(比如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和强制性的地方标准,都已经废止或者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请您留意,您所关注的这些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已经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是已被废止、被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替代。如果确实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请您列出具体标准清单,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咨询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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