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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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024-07-15 1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中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规定了四种情况: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法定许可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在实施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个人学习等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类型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时,必须满足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和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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