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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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4-07-07 0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等有关规定,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一)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并加强相关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凡在上海市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应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并向我局提交“守信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1),纳入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自觉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在上海市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信用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同时将相关更新信息报送我局。(四)环评文件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信息应与提交我局的“守信承诺书”相关内容一致。二、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全过程管控(一)编制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编制人员和环评文件质量等管理,依法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质量负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做到:1. 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 开展现场踏勘,并在环评文件中如实反映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状况。3. 环评文件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核实、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无漏项或缺项;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日常管理应当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环保管理要求。4.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结论负责。5.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承担因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二)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包括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审核、存档等环评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文件,并负责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核。(三)编制主持人应当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全过程组织参与现场踏勘、环评文件的编制等工作。(四)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配备环评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三、严格加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督管理(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在受理、审批、技术评估、抽查和举报调查等过程中对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检查。(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记分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其中,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及失信行为记分决定的,应当将决定报送我局。(三)技术评估机构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送相应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后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四)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处罚及失信记分决定前,应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五)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经核实后的处理处罚及失信记分决定。其中,失信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上传信息时,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环评智慧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附件:1. 在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守信承诺书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3.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4. 关于启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9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1

在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守信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沪从事环评业务过程中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1、持证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从事环评工作年限

 

 

 

 

 

 

 

 

 

 

 

 

 

 

 

 

 

 

 

 

 

 

 

 

 

 

 

 

 

 

2、其他编制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信用编号

 

 

 

 

 

 

 

 

 

 

 

 

 

 

 

 

 

 

 

 

 

 

 

 

盖章件请发送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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