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看过来:建筑企业亏损合同及列示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营业收入亏损怎么处理 新收入准则看过来:建筑企业亏损合同及列示案例

新收入准则看过来:建筑企业亏损合同及列示案例

#新收入准则看过来:建筑企业亏损合同及列示案例|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九)“应收退货成本”

1.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十)“合同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合同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关于列报案例

1.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合同一方已经履约的,即企业依据合同履行履约义务或客户依据合同支付合同对价,企业应当根据其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 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向客户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合同开始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合同价款1000元,相关产品将在2个月之后交付给客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1000元作为合同负债进行处理。

相反,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企业如果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则应当将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但不包括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合同资产的减值,该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有时,企业有可能需要在未来返还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对价(例如,企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对价),但是,企业仍然拥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未来返还合同对价的潜在义务并不会影响企业收取对价总额的现时权利,因此,企业仍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将预计未来需要返还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例68】2×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2)2×18年6月30日。

(3)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4)2×18年12月31日。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19年1月1曰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6)2×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2.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关于亏损合同案例

【例】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所示。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x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会计处理:

1.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4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4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履约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28%

合同收入=5,800,000×28%=1,624,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6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2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4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40,000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74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74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700,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00

20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162.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1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46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46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3,000,000÷(3,000,000+3,000,000)=50%

合同收入=5,800,000×50%-1,624,000=1,276,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7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7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4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合同预计损失=(3,000,000+3,000,000-5,800,000)×(1-50%)=100,000(元)

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50%=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96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96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900,000

贷:应收账款 1,900,000

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196-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2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88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880,0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调整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4,880,000÷(4,880,000+1,220,000)=80%

合同收入=5,800,000×80%-1,624,000-1,276,000=1,740,000(元)

合同预计损失=(4,880,000+1,220,000-5,800,000)×(1-80%)-100,000=-4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7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880,000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80%=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24万元=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800,000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900,000

贷:应收账款 1,900,000

2×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180-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4.2×21年1-6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22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220,000

(2)确认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及已计提的合同损失。

2×21年1-6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截至目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5,800,000-1,624,000-1,276,000-1,740,000=1,16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2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220,000

借:预计负债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21年6月30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30(86-116)万元,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22年的账务处理:

(1)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借:应收账款 300,000

贷:合同结算 300,000

(2)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内容。

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建筑财税

编辑:汉润财税,江苏财税人才之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