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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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热点问答

2024-07-16 08: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税务登记

1. 我是新办个体户,已经办了营业执照,还需要税务登记吗?

答: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在开展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式服务全程网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项。

2. 我公司还没办理营业执照,但发生了业务,需要先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建议尽快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宜。您可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一站式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和参保登记等多个事项,最快0.5天即可办结。如果您发生涉税事项但不办理营业执照,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3. 现在的新开企业要税务登记吗?

答: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在开展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式服务全程网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项。

4. 个人涉及一些业务,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 企业需要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吗?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变更登记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7.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8. 变更公司生产经营地,要去税局办理吗?

答:如果是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如果是变更注册地址,则应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

9. 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去税局办理吗?

答: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10. 今天我去工商局变更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要不要到税务机关变更呢?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后信息将会推送至电子税务局,您可及时到电子税务局确认。

11. 一般纳税人跨省迁移,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迁入地继续抵扣吗?

答:跨省迁移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12. 一般纳税人跨省迁移,会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答:跨省迁移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三、税务注销

13. 工商局告知我不需办理工商登记,我要注销税务登记吗?

答: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 我未进行实名认证,可以办理清税注销吗?

答:清税注销属于实名事项,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前,应当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同时文件规定,对于拒绝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但能够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办理实名事项。

15. 我公司已实行实名办税,办理税务注销时还要不要带税务登记证?

答: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6. 我要注销工商,什么时候要办理注销登记?

答: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 企业未领用过发票,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吗?

答: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8. 我是个体工商户,已经在工商局申请了简易注销,可以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吗?

答:“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19. 个体户停业期间有收入,还要不要申报?

答: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

20. 我是广州的企业,要跨省提供建筑服务,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即广州)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1. 我公司在广州,在佛山有不动产出租,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2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23. 我公司要跨省提供建筑服务,要什么时候报验?

答: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以上问答供参考,有关内容若与今后新出台政策不一致,请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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