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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第四条;《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规字〔2013〕13号)第六条;《关于优化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城市字〔2015〕277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见下表: 节能 评估 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节能 评估 报告表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吨至500吨标准煤(不含5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10万至200万千瓦时(不含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吨至300吨(不含3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至30万立方米(不含3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节能 登记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节能内容纳入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中,无需专门开展节能登记备案工作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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