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全:公司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全套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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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全:公司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全套账务税务处理

2024-07-15 10: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公司购买礼品后,赠送给客户(相关人员),常常会作为“业务招待”处理。事实上,这种“赠送”行为,并非“业务招待”。我们举个简单例子来看:

比如公司买了一些烟酒,如果请客户消费掉,这才是“业务招待”;如果交给客人,由客人带走,这就不能算是“业务招待”了,而是一种“赠送”行为。

更常有人,将赠送给客户的其他礼品,比如衣服、手表、金银手饰之类,也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处理,显然并不恰当。这些物品根本无法用来“招待”客户,只是“赠送”给客户。

明确这个道理,相关处理也就好办了。

一、增值税方面

应当视同销售,同时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注:如果属于“业务招待”,则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也不得抵扣。)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一)按本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当视同销售,相应购进成本,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大致与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确定中的前两项类似。)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如果向自然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并依“偶然所得”20%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需要提示一点的是,作为实物礼品,无法“砍下”其中20%予以纳税,且在现实中不可能叫受赠者交回个人所得税(那就好象是“骗子”了)的情况下,唯一可行做法,就是将“赠送”礼品公允价值,直接视为税后所得,倒算税前赠送金额,而由赠送方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赠送礼品市场价格1000元,则转换为税前赠送金额:

1000÷(1-20%)=1250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50×20%=250元

相当于公司“赠送”客户1250元(包含1000元实物、250元现金),扣下20%部分(自然是250元现金)交税,将剩余80%税后部分(自然是1000元实物)实际交付给客户。

四、账务处理

(一)购入礼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礼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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