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与航企平摊航班取消改签差价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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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航企平摊航班取消改签差价公平吗

2024-07-16 1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简称“民航局”)正在考虑,未来因天气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摊。

4月11月,澎湃新闻记者从民航局运输司综合业务处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上述消息。

2018年1月,民航局发布《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节表述称,“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

上述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条具体条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收到其他意见,认为同种情况下,改签产生的差价应当平摊,“我们也在考虑,到底最后(采用)哪一种方式,现在没有定论。”

不过,他表示,上述情况下的差价费用平摊有一定合理性,下一步有可能会采纳该意见,“其实这也有一定合理性,毕竟这既不是旅客的原因,也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所以下一步有可能会采纳这个意见。”

据了解,前段时间上述规定已完成意见征集,目前正在汇总意见,后面可能仍会有变动。

澎湃的一篇新闻稿引发媒体圈震动,4月12日-13日期间,针对这条新闻的转载、评论超过百条,而评论文章形成了正反两方观点。部分媒体认为此项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乘客实际损失。另一方则认为不可抗力原因对双方都有损失。笔者将为大家梳理各方观点及依据,并谈谈笔者的看法。

【反方意见】

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旅客购买了机票,支付了票款就是和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负有将旅客按时、安全送达的合同义务。当旅客已经来到机场,却遭遇航班延误及改签,本身已付出时间成本和精力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此时还要平摊改签差价,有失公平,违背了相关法规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差价由航空公司承担貌似不合理,对应到具体的运输合同条款中,却是符合规定的。航空公司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因计算到航空公司的生产成本之中,这就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航空公司出于盈利考虑,理应在航班调配、运转效率等航司自身业务水平上下工夫,至于将成本转嫁给旅客,仍需商榷和充分讨论。

可以想见,如果“航班改签差价”由旅客部分或全部承担,那么在信息不透明、权利不对称的状况下,不排除一些航空公司会利用各种借口迫使旅客改签,从而赚取差价。显然,这是不可取的。民航局应打消这个念头,将航班改签差价问题交由市场博弈,让航空公司与旅客自行协商,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航空公司自然会选择更符合竞争需要的做法。

最紧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赔偿,而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具备一套完善的延误应急预案。如果缺乏一套公平、透明、高效的责任认定与补偿机制,那么旅客对于“航班因天气取消”势必会产生怀疑,进而导致对航空公司产生一种不信任。

【正方意见】

雨雪等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航空公司、旅客都无法避免和预测到的事情,也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不能说航空公司财大气粗,就该由航空公司独自承担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通俗地说,自认倒霉,也应是航空公司和旅客双方共同自认倒霉,而不是让其中的一方自认倒霉。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责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班取消,旅客改签产生票价差额,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为了保障旅客的权益,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摊改签机票差价不该一刀切,应当配套例外条款。

【笔者的一些小意见】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目前航空公司对于“非自愿退改签”的相关规定:

东航国内外航班客服表示,航班一旦被定性为不正常航班,符合延误条件(如天气或东航自身原因)和取消规则,原航班前后7天内的同舱位签改均为免费,改期费、差价都不需要付。如果经济舱想要改成公务或头等舱,中间产生的差价则需要旅客补上。

4月12日澎湃的新闻中已经对国航、东航、南航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基本情况都差不多,相关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只有舱位变化时才需要补差价(舱位变化是指从经济舱变更到公务或头等舱)。

以上三家都是央企全服务航空公司,让我们来看看民企廉价航空的相关政策:

笔者查询了春秋航空的运输总条件,针对非自愿变更(补差价主要针对变更,如果是退票不会有补差价的问题)的相关政策如上图,关键点是: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春秋航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或退票。因春秋航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也就是说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针对非自愿退改签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而民航局的新规定(征求意见)打破了这个“惯例”,起初是要乘客全部承担改签中产生的差价,最近的修改意见是航空公司和乘客平摊差价。

从目前各媒体的争论情况来看,主要的意见集中在两点:

一是航空公司公布的延误取消原因是否是真实的;

二是要乘客补差价是否公平。

1、公布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2016年12月份,民航局对外公布了《航班延误取消原因确认工作程序》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个“工作程序”让乘客可以在线向民航局申请查询相关航班的延误和取消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航空公司公布的原因如果觉得有问题可想民航局查询,但这个查询的时间最长需要7个工作日。

如果能缩短查询时间甚至直接由民航局或直属机构对外公布航班的延误取消原因,这种焦虑和担心也就没有必要了。不过有这个机制在,航空公司也不敢随便捏造原因,毕竟还有事后追责的可能。

2、要乘客补差价的公平性:

这点上的争议就比较大了,反方拿出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方拿出了民法总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笔者不是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在这方面不予评论,笔者想站在航空公司和乘客双方的角度来谈谈这个公平的问题。

首先我们假设确实是不可抗力原因的航班延误取消,那受害者就是航空公司和乘客双方,这点无疑。那为何会产生差价呢?比如延误或取消的航班是6月30日的,而7月1日正好是暑期旺季的开始,这天的机票价格比6月30日的高,而6月30日滞留的乘客被安排在7月1日补班,那这两天的机票价格就产生了实际差价。从航空公司角度来说,这个差价就是损失,因为原本可以卖高价的机票最终补给了昨天没走成的乘客。而从乘客角度来说原本昨天就应该到的结果白白多等了一天,至于机票涨价多少的问题并不关心。所以航空公司产生的是实际损失,而乘客产生的是间接损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局面是一种“双输”的情况,但如果是前面一天的价格高后面一天的价格低呢?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笔者的意见如下:

首先,民航局这个规定我不支持也不反对。其次,补差价的问题应该设置公平条件,即多退少补。补班价格比正班价格高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补班价格比正班价格低,差价部分的一半退给乘客。

至于补班价格的制定问题,可以考虑用同期同航空公司同机型的平均价格来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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