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胶原蛋白及肽类相关法规标准汇总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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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胶原蛋白及肽类相关法规标准汇总及解读

2024-07-10 1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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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原蛋白的相关产品经常被用于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中。为了确保胶原蛋白产品的管理和安全性,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与胶原蛋白产品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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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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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胶原蛋白的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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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仅用于香肠)

QB 2732-2005 水解胶原蛋白

GB/T 22729-2008 海洋鱼低聚肽粉

SB/T 10634-2011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GB 31645-2018 胶原蛋白肽(即将实施)

有关胶原蛋白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

非变性Ⅱ型胶原蛋白(又更名为含Ⅱ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以鸡胸软骨为原料,经清洗、消毒、粉碎后加入氯化钾,在低温条件下烘干后得到的含胶原蛋白的软骨粉,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卫计委公告2013年第3号:

动植物蛋白水解物质

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为了确保胶原蛋白肽的安全性,本标准严格限制了原料的使用范围。对羟脯氨酸这一特异性指标提出要求,并规定了铅、镉、总砷、铬、总汞和微生物的限量要求。

为了方便各相关企业执行特定产品的标准,中食安信汇总了胶原蛋白的相关法规内容,并解读了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以下表格对比了胶原蛋白相关法规的直接差异,并包含解读内容,可作为参考,有助于生产胶原蛋白相关产品的工厂或企业调整不同生产线的原料,加工和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胶原蛋白相关法规对比情况

原料,工艺和其他要求

水解胶原蛋白(2005)

水解胶原蛋白分为蛋白粉和蛋白液两类

原料:食用明胶或药用明胶

原料要求:来源于已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的生产单位

工艺:不使用有毒的有机溶剂

其他要求:无

海洋鱼低聚肽粉(2008)

海洋鱼低聚肽粉类别: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海洋鱼骨胶原低聚肽粉;海洋鱼肉胶原低聚肽粉

原料:海洋鱼皮、鱼骨或鱼肉

原料要求:海洋鱼皮,鱼骨和鱼肉应符合GB 2733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艺:酶解法

其他要求:相对分子量低于1000u的低聚肽(短肽)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产品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2011)

原料:淡水鱼鱼皮和鱼鳞

原料要求:无污染水域的淡水鱼鱼皮和鱼鳞且符合GB 2733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艺:酶解法 (在一定条件下,利用蛋白酶的作用,将蛋白质分子量降低的方法)

其他要求: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Da肽段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产品

胶原蛋白肽(2018)

原料: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

原料要求:1. 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和鱼的动物组织(可来源于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2. 制革鞣制工艺前,剪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3. 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骨粒和自然风干的骨料;4. 可食水生动物鱼鳔,可食棘皮动物,水母等。

禁止使用的原料:1. 制革厂鞣制后的废料;2. 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的动物组织;3. 经有害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组织。

工艺:提取,水解,精制

其他要求: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000

解读:

1.胶原蛋白肽的法规于2018年发布,与其他胶原蛋白相关的法规相比,内容相对更为全面。法规明确规定了可用的生产胶原蛋白肽的原料范围和要求。胶原蛋白肽的原料要求更为细致严格,显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情况管理的严格态度和管理制度越来越严的趋势。相关企业应严格遵照原料要求筛选原料,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2.胶原蛋白的相关产品几乎都对相对分子质量有要求。胶原蛋白肽的法规明确要求了相对分子质量需低于10000,企业可将此要求作为质量监控点严格执行。

 

感官要求

水解胶原蛋白(2005)

蛋白粉:白色或黄色粉末,洁净,均匀,无夹杂物

蛋白液:透明或淡黄色液体,无异味异臭和肉眼可见杂质

海洋鱼低聚肽粉(2008)

白色或淡黄色,无结块,粉末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2011)

白色或淡黄色粉末,无结块,粉末状,有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和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胶原蛋白肽(2018)

白色或淡黄色无结块的粉末或颗粒,有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和可见的外来杂质。(规定了详细的感官检验的方法:取2g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200ml温开水配置成1%溶液,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解读:

1.胶原蛋白肽增加了产品的最终形态(颗粒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结合自有工艺和成本等问题选择产品的最终形态。

2.胶原蛋白肽的法规新添了具体的感官检验方法,企业需严格按照此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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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实施后,相关企业必须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的要生产胶原蛋白肽。

2013年左右,胶原蛋白产品曾涉及到虚假宣传,没有检测标准和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比如胶原蛋白产品中未检测出胶原蛋白的特征氨基酸--羟脯氨酸、胶原蛋白含量低于宣称含量和胶原蛋白普通食品上有“改善皮肤水分”的功能声称等问题。

因此,根据以往的案例,企业除了应该在胶原蛋白产品安全和质量上加强管理,还需要考虑其他合规性的问题。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应全方位的关注产品的合规性,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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