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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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全国土地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 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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